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20號
KSDV,105,勞執,20,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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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繹婷
相 對 人 莊佳璋即芙蘿菈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雇主(即相對人)願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5 年5 月 6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5 年5 月10日給付聲請人如 主文所示之工資,然其屆期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 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上開調解會議紀錄內容,核 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然而,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 ,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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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