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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4號
KSDV,104,訴,54,2016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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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林筠堯
被   告 許雅慧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國10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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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