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67號
KSDV,104,訴,2167,2016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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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群海
      劉萬豐
      劉麗美
      劉美玲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源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利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5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廢棄。
查本件上訴人劉群海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另上訴人劉萬豐、劉
麗美、劉美玲劉源豐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各為10萬元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用
總計9,150元(3,150+1,500×4=9,150)】,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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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