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 訴 人 趙黃彩鸞
陳俊雄
被上 訴 人 涂惠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確認及債務人異
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
、2,800,000 元,上訴人全部敗訴,故提起上訴之利益即為7,6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