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少陽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螺貿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楊世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宗池
梁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6,002,
695,以此計算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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