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5號
上 訴 人 黃恆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雪華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52,9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