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25號
KSDV,104,訴,1225,2016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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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5號
原   告 陳姬璇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余聰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確認兩造間就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兩造間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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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