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湯秀花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柯淵波律師複代理人歐陽志宏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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