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524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524,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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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金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0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自陳與家人同住,居住於弟弟名下房屋,因有房屋貸款 ,故需補貼房屋費用,另原負擔之父親扶養費,自願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剔除此部分費用,此有債務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現於吳立宸地政士事務所任職,每月薪資為



新台幣(下同)23,000元,年終獎金23,000元,勞健保自行 投保於職業公會,平均每月繳納1924元,是扣除勞健保費後 ,債務人平均每月可支配之實際收入為22,993元,以上並有 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債務人民國104年11月19日與105年3月11日陳報狀、勞健保 繳納收據、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9,95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 約38,601元,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聲請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含居 住費共計14,700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略屬過高,本院認宜以每月13,000元為上限。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可支配收入22,993元於扣除上開必 要生活支出後,每月9,95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 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 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350550 │ 7.31% │ 727 │
├──────────┼──────┼─────┼──────┤
│第一商業銀行 │ 45140 │ 0.94% │ 94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50465 │ 7.30% │ 726 │
├──────────┼──────┼─────┼──────┤
│陽光資產管理公司 │ 0000000 │84.07% │ 8365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12184 │ 0.25% │ 25 │
├──────────┼──────┼─────┼──────┤
│中華電信公司 │ 6053 │ 0.13% │ 13 │
├──────────┼──────┼─────┼──────┤
│債權總額 │ 4,798,665 │每期金額 │ 9,950 │
├──────────┼──────┼─────┼──────┤
│清償成數 │ 約14.93% │清償總額 │ 716,4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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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