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清紋
代 理 人 郭蔧萱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於民國98年時認領與陳歆怡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陳○辰( 97年次),自陳因其子之母離家,由債務人獨自扶養,二人 租屋居住。債務人另需與手足共三人扶養父親張博義,母親 張蔡秀,父親每月領有老人年金新台幣(下同)3,628元( 自105年度起調高),母親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4,872元( 自105年度起調高)因行動不便,無法自理日常生活,需專 人24小時照顧,住進老人照顧中心,每月費用22,000元。次 查,債務人任職於台灣立德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薪資單,月平 均薪資,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數後,每月收入共計32,028元, 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
狀、債務人105年3月3日陳報狀、薪資單、房屋租賃契約書 、住院證明、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7,6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新光人壽、國泰人壽 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64,763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含房資租共 12,485元,父親與母親扶養費共計7,593元,其子扶養費 4,500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均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7,6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 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0000000 │ 13.47% │ 1024 │
├──────────┼──────┼─────┼──────┤
│元大商業銀行 │ 516656 │ 5.20% │ 395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47336 │ 0.48% │ 36 │
├──────────┼──────┼─────┼──────┤
│甲○(台灣)商業銀行│ 295942 │ 2.98% │ 227 │
├──────────┼──────┼─────┼──────┤
│板信商業銀行 │ 159082 │ 1.60% │ 122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17.02% │ 1294 │
├──────────┼──────┼─────┼──────┤
│陽信商業銀行 │ 216980 │ 2.18% │ 166 │
├──────────┼──────┼─────┼──────┤
│永豐商業銀行 │ 382962 │ 3.86% │ 293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429160 │ 4.32% │ 328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48250 │ 8.54% │ 649 │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48325 │ 0.49% │ 37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537591 │ 5.41% │ 411 │
├──────────┼──────┼─────┼──────┤
│安泰商業銀行 │ 0000000 │ 17.04% │ 1295 │
├──────────┼──────┼─────┼──────┤
│良京實業公司 │ 452947 │ 4.56% │ 347 │
├──────────┼──────┼─────┼──────┤
│萬榮行銷公司 │ 80941 │ 0.82% │ 62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0000000 │ 11.78% │ 895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5005 │ 0.25% │ 19 │
├──────────┼──────┼─────┼──────┤
│債權總額 │ 9,931,304 │每期金額 │ 7,600 │
├──────────┼──────┼─────┼──────┤
│清償成數 │ 約5.5% │清償總額 │ 547,2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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