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09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109,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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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秋萍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一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第3款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第4款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 處分有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 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 第2項第3及第4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 。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 有擔保或有優先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 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條第㈠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消債更字 第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現於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為新臺 幣(下同)21,000元,別無其他領取其他年終或三節等獎金 ,有104年4月至105年3月之薪資袋在卷可稽。又查債務人名 下無財產,前配偶出獄後無業亦無聯繫,需獨自一人扶養長 子及次子(分別為87年3月及89年2月生),以上有戶籍謄本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學證明書等在卷可 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八年分96期清 償,第一階段每月清償9,700元(至長子107年3月成年前) ,第二階段每月清償10,883元(107年4月起至次子109年2月 成年前),第三階段每月清償12,066元(109年3月起至96期 滿)。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 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尚有保德信及中國 人壽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353,341元(富邦產物保險查 無解約金),有前開3家保險公司之函文在卷可證,故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 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是 以,審酌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債務人為符合本條例 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其已盡最 大努力並延長還款年限為8年,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 屬允當。
(二)因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與受扶養子張○仰(87年3月 生)、張○任(89年2月生)租屋同住,本院104年度消 債更字第24號開始更生裁定內認定債務人需獨力扶養二 子,其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 用12,485元計算,再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消費支出結 構按消費型態分類表,住宅服務類支出佔24.6%,換算 可得每人每月住宅支出基本上須3,071元,即不含房屋 費用支出者為9,414元,而債務人未陳報有房屋支出, 故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9,414元計算,扣除105年起 債務人二子每月領取之高中補助6,115元,其必要支出 應以16,012元為限【計算式:(9,414-6,115)×2+ 9,4 14】。今債務人收入21,000元扣除第一階段每月清 償金額9,700元後,僅餘11,300元為其必要支出,已低 於上開高雄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 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21,000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11,3 00元,所提出更生方案第一階段每月清償金額,已將每 月剩餘全數用於清償,另願自未成年子張○仰成年後, 每月增加還款1,183元做為第二階段每月清償金額,自 未成年子張○任成年後,每月再增加還款1,183元做為 第三階段每月清償金額。故其第一階段更生方案已將其 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用於清償;而查債務人還款 8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2,016,000元,加計前開保單解約 金之清算價值,扣除8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230,309元( 假設自105年5月起開始還款,第一階段至107年3月共23 期,必要生活費用為259,900元;第二階段自107年4月 至109年2月共23期,必要生活費用為287,109元;第三 階段共50期,必要生活費用為683,300元)後,其更生 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1,139,032元之10分之9為1,025,12 9元,今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為 1,076,709元,依上開應行注意事項即可認已盡力清償 。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每一個月為一期,八年共計96期,於每月11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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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903,772│ 1,428│ 1,602│ 1,776│
├──────────┼─────┼────┼────┼────┤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公司│ 192,786│ 305│ 342│ 379│
├──────────┼─────┼────┼────┼────┤
│元大銀行 │ 351,271│ 555│ 623│ 690│
├──────────┼─────┼────┼────┼────┤
│甲○銀行 │ 372,114│ 588│ 659│ 731│
├──────────┼─────┼────┼────┼────┤
│聯邦銀行 │ 737,002│ 1,164│ 1,306│ 1,448│
├──────────┼─────┼────┼────┼────┤
│國泰世華銀行 │ 913,553│ 1,443│ 1,619│ 1,795│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241,041│ 381│ 427│ 474│
├──────────┼─────┼────┼────┼────┤
│新誠國際資產公司 │ 501,050│ 791│ 888│ 985│
├──────────┼─────┼────┼────┼────┤
│磊豐國際資產公司 │ 119,073│ 188│ 211│ 234│




├──────────┼─────┼────┼────┼────┤
│乙○銀行 │ 447,086│ 706│ 792│ 878│
├──────────┼─────┼────┼────┼────┤
│遠東銀行 │ 387,771│ 612│ 687│ 762│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399,940│ 632│ 709│ 786│
├──────────┼─────┼────┼────┼────┤
│中國信託銀行 │ 459,695│ 726│ 815│ 903│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114,700│ 181│ 203│ 225│
├──────────┼─────┼────┼────┼────┤
│合 計│ 6,140,854│ 9,700│ 10,883│ 12,066│
├──────────┴─────┴────┴────┴────┤
│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7年3月。 │
│第二階段:自107年4月至109年2月。 │
│第三階段:自109年3月至96期還款期滿。 │
│假設自105年5月起開始還款,總清償金額:1,076,709元,清償成數為 │
│17.53%。 │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 │
│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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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