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71號
KSDV,104,勞訴,71,2016052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志堅劉順財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9,355 元(【455,010 -187,000 】+【
512,325 -210,980 】=569,355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