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33號
KSDV,104,勞訴,33,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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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李宣慈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和春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經本院於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原告所主張之在職期間乙節,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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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