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87號
KSDV,103,訴,787,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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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李宜峰 
被   告 唐道華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捌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80萬元(本院卷一第21頁),於103年7月4日言詞辯 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萬元(卷一 第135頁);又於104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萬元(本院卷二第105頁)。核其所 為乃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攬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 裝潢工程,於民國102年7月2日進行施工時,竟疏未注意造 成該公寓水管堵塞,致原告位於上開公寓2 樓之住家淹水, 造成所收藏之古董、瓷器、字畫、玉之原石等損壞。另水電 、電腦、監視器、7雙皮鞋浸水損壞,原告因皮鞋潮溼因而 發生車禍,車牌號碼00-0000車輛因而報廢,受有損害合計 共2,50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2,500萬元。
二、被告答辯:被告承攬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 裝潢工程,於102年7月2日施工中因過失致該棟公寓水管堵 塞,造成原告住處淹水。被告接獲通知後即於翌日早上聯繫 師傅幫忙疏通水管,並至原告住處察看,當時目測淹水高度 約7、8公分,除有一幅普通字畫似有遭淹水的現象外,未見 有任何古董受損。原告所提張大千潑墨畫收據僅係原告與保



險公司就約定保險價額所收保險費之收據,無法作為價格認 定之依據,另委託拍賣契約書因其上載明古董七件全數退費 ,亦不能據以認定價格。鑑定報告中,因遭失竊、丟棄而無 法評估之物品,應視為原告無法舉證,且非因淹水造成之損 害,應予以扣除,不得向被告請求。原告之皮鞋已超過使用 年限,亦折舊無價值。且被告否認原告主張因皮鞋浸水致發 生車禍、原告車輛報廢,實與被告過失造成原告住處淹水間 無因果關係。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被告承攬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裝潢工程, 於102年7月2日進行施工時,竟疏未注意該公寓水管堵塞, 致原告位於上開公寓2樓之住家淹水。
四、兩造間爭執之事項:
被告之侵權行為是否造成原告之損害,承上,如是,損害之 項目及金額為何,兩造還有無證據請求調查?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是除被 告因故意或過失而實施不法行為外,猶須原告實際上受有損 害,且該項損害之發生確與上述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二者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 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 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 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然皆 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 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 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73 號判決可資)。本件被告承 攬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裝潢工程,於102 年7月2日進行施工時,疏未注意該棟公寓水管堵塞,致原告 位於該棟公寓2樓之住家淹水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 就原告主張古董、瓷器、字畫、玉之原石等損壞,及原告因 皮鞋潮濕發生車禍,車輛報廢之損害,被告則否認之,揆諸 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所主張之損害及損害係被告之侵權 行為所致,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本院於103年8月14日至原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2樓住處現場勘驗淹水造成原告之損害,並請原告將 受損害之物品提出,供本院拍攝如卷一第159頁-202頁所示 ,並於104年5月22日依原告聲請通知證人即經營方圓居(卷 三第23頁)之乙○○(即蔡禾豐)到庭證明系爭古董、字畫 玉之原石等之價值及所受損害,依其證述:(問:原告聲請 請你就原告在本件受損之古董、字畫等藝品做鑑定,鑑定內 容包括損害是否本件積水所造成,及因積水造成之損害而減 少價值,證人是否有能力鑑定?答:我作古董、字畫已有十 七年,有的懂,有的不懂。);(問:本院就原告所提出受 損之古董、字畫等藝品做證,證明該物品從照片上是否可以 判斷為何項古董?提示原告所提出照片(卷二第37至56頁) 。答:第37頁上方照片所示瓷器,是民國初的瓷器,這個瓷 器不是我的專門,但我有涉獵,這個瓷器還沒有到釉裂,所 以還不到一百年,這個瓷器應該量產,是藝術品,如果是真 品,有分官窯、民窯,如果是官窯就好幾百萬元,如果民窯 就看個人喜好,可能五萬到五十萬元。第37頁下方照片也是 那個時代的產品,價格也是這樣分。第38頁上下方照片是同 一物件,有寫嘉慶年間,看起來有釉裂,所以有上百年,這 也有可能是清朝仿明朝,這要看實物,如是真品的話要好幾 百萬元。);(問:如果從照片看,目前情形是這樣,跟沒 有受損之前價格差別如何?答:破裂就沒有價值。第39頁上 下方照片是同一物件,是三十年至四十年的近代品,是一般 藝品,是大量的藝品,市價應該二、三千元。第40頁照片的 畫,照片模糊,作者名字看不清楚是複製或真品,複製品含 框大概五千元,真品的話好幾百萬元,上面好像寫陸元浩的 作品,但是可能之前的人仿的,這要看實物。第41頁照片之 物品有四十年至五十年,因有產生釉光,還沒有到釉裂,價 格方面因沒有看到作者名稱,要看實物,看有無作者之名稱 ,或量產。第42頁照片模糊看不清楚,第43頁上方照片,是 後來仿製品,這張仿製品沒有公定價格,價格沒有辦法判斷 ,因為有時候價格非常便宜,要看銷售人員如何說。第43頁 下方的照片,是素的唐三采,應該是舊品,但沒有辦法判斷 是多少,因為是陪葬品類,所以仿製的很多。第44頁上下方 照片,是石頭類,沒有切割,是原石,不敢判斷價值是多少 。第45頁照片也是一樣。第46頁照片也是一樣。第47頁上方 照片,年代不敢確定,可能浸泡過,不敢確定,如果是仿製 品是不值錢。第47頁下方照片,有顯示官窯,如果真的官窯 就值錢。第48頁上下照片都是民國初的仿製品,也有價格, 現在比較貴,因大陸有在收藏,接近百年,價格為五萬到十 萬元。第49頁上方照片,要看實物。第50頁照片,看不清楚



作者是誰,下方照片,是張大千的潑墨畫,真品半開的大概 四百到六百萬,如果是全開的大一仟二百萬元左右。第51頁 上下方照片所示是同一作品,是李新的作品,這種字畫目前 因炒作少,雖然知名度高,目前市場沒有真正的行情,要看 他當初買的價格。第52頁上方照片,是四十年左右的花品, 價格應該二萬元左右,第52頁下方照片,這個是西藏硫金佛 應有相當年代,但是多少年不敢判斷,這種是專業的人在收 藏,我沒有涉及。第53頁照片,是一般藝品沒有價值,大概 五百元左右。第54頁照片,沒有判斷,應該也是年代不到, 因上面雖顯示大清光緒,因為瓷土並沒有應有年代之化學反 應,是近代仿的,大概四、五十年,要看實物體積,一般高 度六十公分左右,大概五千元左右,越小越便宜,如果高度 120公分左右,大概是四萬到五萬元之間。第55頁上方的照 片,大概四十年到五十年的作品,應該三千到五千元。第55 頁下方的照片,陶俑無法判斷價格,因年代無法確定,因代 代仿製。第56頁照片,紅碧玉石頭,要看結構漂不漂亮,價 格一般大約三萬元,頂級約三萬元。);(問:有無公家囑 託你鑑定之經驗?答:沒有。);(問:為何有鑑定能力? 答:因為我買賣此類物品有17年,從沒有經驗到有經驗。) ;(問:你目前職業?答:我現在經營方圓居等語(卷二第 16-20頁),及審酌乙○○名片上載除經營古物買賣外,尚 有3C產品買賣,亦無專業古物鑑定能力之相關證明,核非具 有專業古物鑑定能力,所為上開證述,尚難憑採。嗣依被告 聲請囑託台信鑑定有限公司鑑定,鑑定結果,有該公司檢送 之鑑估報告書附卷可稽(卷三第105-147頁),原告對上開 鑑定結果有所疑義,本院再就原告所質疑鑑定書所載編號1 之瓷甕等問題,請該公司再鑑定,業經該公司於105年4月11 日以台信估價字第00000000函覆本院謂:二、......⒈鑑定 報告書標的1物品為一中型瓷甕,該物件係請瓷器鑑定顧問 一同視查,物主現場口述表示該物品為宋明瓷器,但經判讀 其紋飾及造型等特徵,與宋明瓷器並不相符(註:宋代契皿 修長輕盈:明代器皿造型秀麗古拙),但依物件之圖飾等情 況觀察,是有一定年份,約在清代中後期民間窯燒物品,因 此考量其條件後,判斷其價值。⒉鑑定報告書標的2 物品, 原標示為大明嘉靖年製瓷器,但物主在鑑價現償告知,該物 品遭竊遺失,因此標的2物品並未鑑價。⒊鑑定報告書標的3 物品為一碟型器皿,物主於鑑價現場表示,該器皿係至國外 旅遊時,在美國德州購得之務,其圖像係以刻刮方式繪製。 經現場評鑑時發現,該器皿為現代普通燒製物品,又刮痕經 判斷應係後來添加,本件器皿之圖像,原本並無所謂刻刮繪



製手法。因此判斷該物件並非特殊繪製的作品,即依實際條 件直接判斷之。⒋鑑定報告書標的4 物品為瓶身繪製江邊晚 秋山水圖樣花瓶一個,現況花瓶之瓶身已破損,惟由該花瓶 的製作及瓶身圖飾係貼圖燒製,即可判斷並非屬於古文物瓷 器,該物品為現代製作的花瓶,僅值作為一般花器使用,因 此按實際合理價值,直接估價之。三、鈞院隨函所是附件一 ,共計宋三陽開泰爐、清百獸圖絞盤、清三彩洗筆盤....等 六件物品,經與原鑑定標的物核對,應不屬於104年10月30 日之鑑定標的物範圍。四、鈞院隨函所示附件二物品,及為 鑑定報告書所載標的3碟形器皿,另附件二磁瓶,現場鑑估 時並未提供,是否為物主遺失物品,...並請物主重新提出 ,以憑鑑價等語,有該公司信函在卷可稽(卷三第192頁) 。再原告請求本院囑託故宮博物院派員鑑定及通知收藏學一 書作者甲○○到庭,均無法獲上開機關或證人林博賢到庭證 明。是以,原告雖稱關於鑑定書上編號2物品被偷,竊賊因 為海巡署開槍,目前住院中,編號2物品之前有送拍賣會, 價格起標價是178,000元。編號3物品產品不多,因本件被告 之侵權行為有傷害到畫,影響其抽象之風格,最低價格應該 是30萬元。編號4花瓶已經殘破不堪,價格應在40萬元。編 號5全中國僅有兩件,不是正品,正品價值30萬美金,非正 品價值70萬。編號5不是正品。編號六價值5000元,不是正 品。編號7伊到市場詢問價值約4000元。編號8市場詢問價值 約8000元。編號9伊請教專家價值約20000元。編號10伊研究 結果價值12000元。編號11是一般仿品價值3000元。編號12 是仿品,約1500元。編號14是正品,價值63萬元,這個作者 普通時作品一才75000元計價。編號15價值1600萬,是用涓 紙所畫,是拍賣公司鑑定結果。編號16是剛剛所說的編號十 四,編號十四沒有什麼價值。編號17國外買的,價值3000元 台幣。編號18黃陽木材質,價值7000元,編號19年代久遠, 有古董價值,價值1700元。編號20年代久遠,是明朝的東西 ,是仿品,價值3000元。編號21是正品,價值12000元。編號 22是原告自己蒐集,依原告經驗價值3200元。編號23沒什麼 價值,民國58年購買應該800元。編號24價跌,價值4000元云 云,既未舉證證明,尚難憑採。
⒉再者,原告主張收集30年玉之原石共計500粒(卷一第76頁; 卷第112頁、113頁),因淹水受強酸腐蝕損壞云云。惟依本 院履勘時所見,並無毀損之情形,原告稱裡面係翡翠原石已 遭毀損云云,既未舉證證明,委無足採。
⒊至原告主張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調偵字第2234、2831號刑案張 大千拍賣資料,及於本院提出分別載有收據宋三陽開泰爐370



,000元應繳之保險費等共計37000元;付款性質契約上所規定 應繳之保險圖錄費影本(卷一第85頁);載有收據清百獸圖 絞盤190,000元之保險費等共計17,439元;付款性質契約上所 規定應繳之保險圖錄費影本(卷一第86頁);載有收據清.三 彩洗筆盤130,000元之保險費等共計14,793元;付款性質契約 上所規定應繳之保險圖錄費影本(卷一第86頁;惟如卷第101 頁所示並無破損);載有收據宋唐草紋水缸378,000應繳之保 險費等共計39,000元;付款性質契約上所規定應繳之保險圖 錄費影本(卷一第86頁惟如照片所示,無破損,而照片右上 角之缺角,如相片所示並非新痕,難認係被告之過失行為所 致之水患所致;卷一第91頁、第92頁);載有收據明.綠釉山 水紋瓶180,000元應繳之保險費等共計14,8000元;付款性質 契約上所規定應繳之保險圖錄費影本(卷一第87頁、第106頁 、及第106頁所示並無損害);上載有收據清.青花花紋瓶180 ,000元應繳之保險費等共計14800元;付款性質契約上所規定 應繳之保險圖錄費影本(卷一第87-89頁),並蓋有香港中信 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之戳章,及委託拍賣契約書(卷一第88頁 )清.青花花紋瓶、明嘉慶綠釉山水紋瓶等件,然上開收據與 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害之因果關係,及上開收計所記載 之物品即為系爭被告過失行為所致損害之物品乙節,原告既 未舉證證明,實難遽以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又原告稱價值160 0萬元之張大千水墨畫(卷119-120頁),僅提出貼有張大千 字樣之卷軸,張大千水墨潑畫如有經淹水浸濕受損,衡情該 受浸濕之畫應該還存在,僅剩卷軸實有違常情,自難逕以卷 軸,即逕為被告之過失行為有毀損張大千水墨潑畫之認定, 原告既未提出遭水浸濕之張大千水墨潑畫,原告之主張即不 可採。
⒋再原告提出唐三彩作品(卷一第118頁),惟並無損害。再依 淹水高度僅7-9公分,掛於牆壁之畫作(卷一第127-130頁) 衡情亦無可能受有如照片所示之損害。而原告具狀稱遭撞擊 破損之珍貴物品,係因日本所寄之解藥已超過8個月隨即爆開 云云,核非被告所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亦屬無據。 ⒌至原告主張瓷器破損部分,本院審酌如前所述,淹水高度約7 -9公分,況原告自述家中淹水二日多(卷一第4頁),非即刻 退去(卷4頁),原告發現時間是午夜2時許,陶瓷既浮在水 面,當可從容整理。且依積水高度,及深夜時分門戶應已關 閉,殊不可能經由陽台流出破損(卷一第202頁)。原告主張 瓷器多件破損,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主張亦不可採。 ⒍另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致其電腦、監視器、皮鞋7雙報廢云云 ,惟原告並未舉證舉明淹水發生當時,原告確實有電腦、監



視器、7雙鞋子等物品,以及各該物品是否確係因淹水受損等 事實,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再者,原告主張因 皮鞋浸水致發生車禍,車牌號碼00-0000車輛因而報廢,依保 險法第30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云云,雖據其提出103年2月5日 之報廢證明書(卷一第18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卷一第20頁),該車雖於102年 7月12日報廢,惟車禍為偶然之事實,與原告住處淹水,尚無 因果關係,原告之主張,依法不合、洵屬無據。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 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 5條定有明文。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回復受毀損前之狀態而言 ,至於自然折舊則不在回復範圍內,亦即回復原狀之費用以 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222條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 ,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 證定其數額。原告確實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住處淹水,受有 損害(卷一第115頁、124頁;卷一第169-202頁),惟原告 無法舉證證明所受損害,本院參酌89年2月9日修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222條第2項增訂,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 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 得心證定其數額,該增訂含有證明責任規範存在價值,損害 額證明極度困難時,法院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 仍不能獲得損害賠償額確信時,俾使權利容易實現,減輕損 害額證明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裁判 參照)。本院前依被告聲請囑託台信鑑定有限公司鑑定如本 院履勘時所拍攝之原告財物損失,經該公司派員鑑定判斷如 附表所示,本院依鑑定結果認被告所有之古董、瓷器、字畫 等物品損壞計如附表台信鑑定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所示損害為 47,350元。又原告屋內水電因積水致受損部分(卷一第160 頁),依原告所提出之收據影本所示水電修理配線一式3500 元(卷一第19頁、第90頁、卷一第105頁收據均為102年7月5 日收據3500元),尚屬合理適當。而原告於102年7月9日修 理冰箱係充冷媒(卷一第139頁),該部分核非淹水所致。 是以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50850元,逾此部分之請 求,洵屬無據,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50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3月25日(卷一 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本件主文第1 項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爰宣告 被告供主文第4 項所定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有關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 料之提出,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 此敘明。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及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表:
┌─┬──────┬───┬───────┬─────┬──┬────┬────┬───┐
│編│品項名稱(照│本院勘│證人乙○○估價│第一次鑑定│第二│原告主張│證據出處│ 備註 │
│號│片頁次) │驗現場│之金額 │之金額:標│次鑑│之金額(│ │ │
│ ├──────┤拍攝之│ │的評估價格│定之│新臺幣元│ │ │
│ │原告名稱 │相片頁│ │/損壞後價 │金額│)(卷三│ │ │
│ ├──────┤次 │ │格(新臺幣│ │第213至 │ │ │
│ │鑑定書名稱 │ │ │元)(卷三│ │214頁) │ │ │
│ │ │ │ │第132至134│ │ │ │ │
│ │ │ │ │頁) │ │ │ │ │
├─┼──────┼───┼───────┼─────┼──┼────┼────┼───┤
│01│南宋瓷器(卷│卷一第│如是真品且官窯│40,000/ │ │港幣 │① │鑑定人│
│ │一第97至98頁│162頁 │燒製要好幾百萬│2,000 │ │90萬元 │證人蔡啟│台信鑑│
│ │、卷二第37頁│ │元,民窯燒製可│ │ │(卷一第│弘於本院│定有限│
│ │) │ │能5萬到50萬元 │ │ │98頁相片│104年5月│公司第│
│ ├──────┤ │,破裂就沒有價│ │ │背面) │22日言詞│二次函│
│ │瓷甕1個(卷 │ │值(卷三第17頁│ │ │ │辯論期日│覆係就│
│ │三第135頁) │ │) │ │ │ │之證述(│附表編│
├─┼──────┼───┼───────┼─────┼──┼────┤本院卷三│號1至4│
│02│明綠釉山水紋│卷一第│有寫嘉慶年間,│-- │ │178,000 │第16至20│物品說│
│ │瓶(卷一第 │162頁 │看起來有釉裂,│ │ │(拍賣起│頁) │明鑑定│




│ │106頁、卷二 │ │所以有上百年,│ │ │標價) │② │價格之│
│ │第38頁) │ │也有可能是清朝│ │ │ │台信鑑定│判斷依│
│ ├──────┤ │仿明朝,要看實│ │ │ │有限公司│據,未│
│ │大明嘉靖年製│ │物,如果是真品│ │ │ │104年10 │再為新│
│ │瓷瓶1個(遺 │ │要好幾百萬元(│ │ │ │月30日台│的物品│
│ │失) │ │卷三第17頁) │ │ │ │信估字第│鑑價。│
├─┼──────┼───┼───────┼─────┼──┼────┤00000000│ │
│03│抽象盤(卷一│ │是三十至四十年│300/ │ │300,000 │號鑑定報│ │
│ │第103頁、卷 │ │的近代一般藝品│100 │ │ │告書(本│ │
│ │二第39頁) │ │,市價約2、3 │ │ │ │院卷三第│ │
│ ├──────┤ │千元(卷三第17│ │ │ │107至146│ │
│ │碟形器皿1個 │ │頁) │ │ │ │頁) │ │
│ │(卷三第136 │ │ │ │ │ │③ │ │
│ │頁) │ │ │ │ │ │台信鑑定│ │
├─┼──────┼───┼───────┼─────┼──┼────┤有限公司│ │
│04│明初官窯瓷器│卷一第│ │800/ │ │400,000 │105年4月│ │
│ │(卷一第100 │162頁 │ │0 │ │ │15日台信│ │
│ │頁) │ │ │ │ │ │估價字第│ │
│ ├──────┤ │ │ │ │ │00000000│ │
│ │花瓶1個(卷 │ │ │ │ │ │號函(本│ │
│ │三第136頁) │ │ │ │ │ │院卷三第│ │
├─┼──────┼───┼───────┼─────┼──┼────┤192至193│ │
│05│朱元璋像(卷│卷一第│是仿製品沒有公│1,500/ │ │700,000 │頁) │ │
│ │二第34、43頁│163頁 │定價格,有時候│1,000 │ │(非正品│ │ │
│ │) │ │價格非常便宜,│ │ │) │ │ │
│ ├──────┤ │看銷售人員如何│ │ │ │ │ │
│ │明太祖像1幅 │ │說(卷三第18頁│ │ │ │ │ │
│ │(像中帽沿飾│ │) │ │ │ │ │ │
│ │石遭竊)(卷│ │ │ │ │ │ │ │
│ │三第137頁) │ │ │ │ │ │ │ │
├─┼──────┼───┼───────┼─────┼──┼────┤ │ │
│06│北魏唐三彩(│卷一第│是素的唐三彩,│3,000/ │ │5,000 │ │ │
│ │卷二第35、43│162頁 │應該是舊品,因│2,500 │ │(非正品│ │ │
│ │頁) │ │為是陪葬品類,│ │ │) │ │ │
│ ├──────┤ │所以仿製的很多│ │ │ │ │ │
│ │唐三彩馬1個 │ │,無法判斷價值│ │ │ │ │ │
│ │(卷三第137 │ │(卷三第18 頁 │ │ │ │ │ │
│ │、138頁) │ │) │ │ │ │ │ │
├─┼──────┼───┼───────┼─────┼──┼────┤ │ │
│07│玉石1批(卷 │卷一第│是沒有切割的原│2,500/ │ │4,000 │ │ │




│ │二第44至46頁│194、 │石,不敢判斷價│2,000 │ │ │ │ │
│ │) │195、 │值多少(卷三第│ │ │ │ │ │
│ ├──────┤198、 │18頁) │ │ │ │ │ │
│ │玉石(裸石塊│199、 │ │ │ │ │ │ │
│ │)1批(卷三 │200 頁│ │ │ │ │ │ │
│ │第138、13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08│宋筆彩洗(小│卷一第│無法確定年代,│-- │ │8,000 │ │ │
│ │)(卷二第35│162、 │可能浸泡過,如│ │ │ │ │ │
│ │頁、第47頁上│163 頁│果是仿製品不值│ │ │ │ │ │
│ │方) │ │錢(卷三第18頁│ │ │ │ │ │
│ ├──────┤ │) │ │ │ │ │ │
│ │圓形瓷碗(或│ │ │ │ │ │ │ │
│ │小瓷盤)1個 │ │ │ │ │ │ │ │
│ │(遺失) │ │ │ │ │ │ │ │
├─┼──────┼───┼───────┼─────┼──┼────┤ │ │
│09│筆洗盤(卷二│卷一第│如果是真的官窯│3,000/ │ │20,000 │ │ │
│ │第35、47下方│162、 │就值錢(卷三第│2,500 │ │ │ │ │
│ │、55頁) │163 頁│18頁) │ │ │ │ │ │
│ ├──────┤ │ │ │ │ │ │ │
│ │圓形瓷盤1個 │ │ │ │ │ │ │ │
│ │(卷三第137 │ │ │ │ │ │ │ │
│ │、139頁) │ │ │ │ │ │ │ │
├─┼──────┼───┼───────┼─────┼──┼────┤ │ │
│10│清乾隆百獸戲│卷一第│民國初年的仿製│500/ │ │12,000 │ │ │
│ │子碗(卷一第│162頁 │品,接近百年,│50 │ │ │ │ │
│ │101頁、卷二 │ │因大陸有在收藏│ │ │ │ │ │
│ │第48頁上方)│ │,價格為五到十│ │ │ │ │ │
│ ├──────┤ │萬元(卷三第18│ │ │ │ │ │
│ │大清乾隆年製│ │頁) │ │ │ │ │ │
│ │瓷碗1個(卷 │ │ │ │ │ │ │ │
│ │三第140頁) │ │ │ │ │ │ │ │
├─┼──────┼───┼───────┼─────┼──┼────┤ │ │
│11│瓷器 │ │民國初年的仿製│-- │ │3,000 │ │ │
│ │(卷二第48頁│ │品,接近百年,│ │ │(仿品)│ │ │
│ │下方) │ │因大陸有在收藏│ │ │ │ │ │
│ ├──────┤ │,價格為五到十│ │ │ │ │ │
│ │瓷器1個(遺 │ │萬元(卷三第18│ │ │ │ │ │
│ │失) │ │頁) │ │ │ │ │ │




├─┼──────┼───┼───────┼─────┼──┼────┤ │ │
│12│南宋唐草紋水│卷一第│要看實物,無法│300/ │ │1,500 │ │ │
│ │缸(卷一第91│162頁 │確定價格(卷三│0 │ │(仿品)│ │ │
│ │至92頁、卷二│ │第49 頁) │ │ │ │ │ │
│ │第49頁上方)│ │ │ │ │ │ │ │
│ ├──────┤ │ │ │ │ │ │ │
│ │白色雙耳香爐│ │ │ │ │ │ │ │
│ │瓷器(小)1 │ │ │ │ │ │ │ │
│ │個(卷三第 │ │ │ │ │ │ │ │
│ │136頁) │ │ │ │ │ │ │ │
├─┼──────┼───┼───────┼─────┼──┼────┤ │ │
│13│皮鞋7雙(卷 │ │ │-- │ │15,400 │ │ │
│ │二第49頁下方│ │ │ │ │(1雙 │ │ │
│ │、卷三第213 │ │ │ │ │2,200元 │ │ │
│ │頁) │ │ │ │ │,已使用│ │ │
│ ├──────┤ │ │ │ │3、4年)│ │ │
│ │皮鞋一批(丟│ │ │ │ │ │ │ │
│ │棄) │ │ │ │ │ │ │ │
├─┼──────┼───┼───────┼─────┼──┼────┤ │ │
│14│字畫(卷二第│卷一第│看不清楚作者,│3,000/ │ │沒有什麼│ │ │
│ │50頁上方) │183、 │無法確定價格(│0 │ │價值 │ │ │
│ ├──────┤184頁 │卷三第18頁) │ │ │ │ │ │
│ │對聯字畫1對 │ │ │ │ │ │ │ │
├─┼──────┼───┼───────┼─────┼──┼────┤ │ │
│15│張大千潑墨畫│卷一第│真品半開的大概│-- │ │1,600萬 │ │ │
│ │(卷二第50頁│182頁 │400到600 萬元 │ │ │ │ │ │
│ │下方) │ │,如果是全開大│ │ │ │ │ │
│ ├──────┤ │概1,200 萬元左│ │ │ │ │ │
│ │張大千潑墨畫│ │右(卷三第18頁│ │ │ │ │ │
│ │(只存留捲軸│ │) │ │ │ │ │ │
│ │) │ │ │ │ │ │ │ │
├─┼──────┼───┼───────┼─────┼──┼────┤ │ │
│16│李新墨寶(卷│卷一第│李新的作品因炒│5,000/ │ │630,000 │ │ │
│ │二第36、51頁│164至 │作少,雖然知名│3,000 │ │ │ │ │
│ │) │170頁 │度高,但市場沒│ │ │ │ │ │
│ ├──────┤ │有真正行情,要│ │ │ │ │ │
│ │「忍乃入德門│ │看原告當初購入│ │ │ │ │ │
│ │」字畫1幅( │ │價格(卷三第18│ │ │ │ │ │
│ │卷三第140頁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17│清代瓷器(卷│卷一第│是40年左右的花│150/ │ │3,000 │ │ │
│ │二第36頁、第│162頁 │品,價格應該2 │150 │ │ │ │ │
│ │52頁上方) │ │萬元左右(卷三│ │ │ │ │ │
│ ├──────┤ │第18頁) │ │ │ │ │ │
│ │筆筒1個(卷 │ │ │ │ │ │ │ │
│ │三第141頁) │ │ │ │ │ │ │ │
├─┼──────┼───┼───────┼─────┼──┼────┤ │ │
│18│銃金銅器雕像│卷一第│應是有相當年代│-- │ │7,000 │ │ │
│ │(卷二第36頁│162頁 │的西藏銃金佛像│ │ │ │ │ │
│ │、第52頁) │ │,但證人沒有涉│ │ │ │ │ │
│ ├──────┤ │獵,不敢判斷年│ │ │ │ │ │
│ │雕像1尊(遺 │ │代(卷三第18 │ │ │ │ │ │
│ │失) │ │頁) │ │ │ │ │ │
├─┼──────┼───┼───────┼─────┼──┼────┤ │ │
│19│竹雕筆筒 │卷一第│ │1,500/ │ │1,700 │ │ │
│ │ │162頁 │ │1,500 │ │ │ │ │
│ ├──────┤ │ │ │ │ │ │ │
│ │竹雕筆筒1個 │ │ │ │ │ │ │ │
│ │(卷三第142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20│鴨子造型瓷器│ │是一般藝品,大│300/ │ │3,000 │ │ │
│ │(卷二第53頁│ │概500元左右( │0 │ │(仿品)│ │ │
│ │) │ │卷三第18頁) │ │ │ │ │ │
│ ├──────┤ │ │ │ │ │ │ │
│ │鴨子造型瓷器│ │ │ │ │ │ │ │
│ │1個(卷三第 │ │ │ │ │ │ │ │
│ │142、143頁)│ │ │ │ │ │ │ │
├─┼──────┼───┼───────┼─────┼──┼────┤ │ │
│21│大清光緒年製│ │年代大概四、五│-- │ │12,000 │ │ │
│ │瓷器(卷一第│ │十年,是近代仿│ │ │ │ │ │
│ │126頁、卷二 │ │的,依實體體積│ │ │ │ │ │
│ │第54頁) │ │定價,如高度60│ │ │ │ │ │
│ ├──────┤ │公分左右,價格│ │ │ │ │ │
│ │大清光緒年製│ │約5,000元左右 │ │ │ │ │ │
│ │瓷器1個(遺 │ │,越小越便宜,│ │ │ │ │ │
│ │失) │ │如果高度120公 │ │ │ │ │ │
│ │ │ │分左右價格大概│ │ │ │ │ │
│ │ │ │在4到5萬元(卷│ │ │ │ │ │




│ │ │ │三第18至19頁)│ │ │ │ │ │
├─┼──────┼───┼───────┼─────┼──┼────┤ │ │
│22│名瓷(卷二第│卷一第│年代約四十至五│-- │ │3,200 │ │ │
│ │55頁) │161頁 │十年,價格約3 │ │ │ │ │ │
│ ├──────┤上方 │至5千元(卷三 │ │ │ │ │ │
│ │竹紋飾長筒型│ │第19頁) │ │ │ │ │ │
│ │瓷器1個(遺 │ │ │ │ │ │ │ │
│ │失) │ │ │ │ │ │ │ │
├─┼──────┼───┼───────┼─────┼──┼────┤ │ │
│23│人偶(卷二第│卷一第│因代代仿製,無│800/ │ │800 │ │ │
│ │55頁下方) │162頁 │法確定年代及價│500 │ │(購入價│ │ │
│ ├──────┤ │格(卷三第19 │ │ │格) │ │ │
│ │人偶1個(卷 │ │頁) │ │ │ │ │ │
│ │三第143頁) │ │ │ │ │ │ │ │
├─┼──────┼───┼───────┼─────┼──┼────┤ │ │
│24│印尼紅碧玉(│ │要看結構漂不漂│2,000/ │ │4,000 │ │ │
│ │卷二第56頁)│ │亮,頂級約3萬 │2,000 │ │ │ │ │
│ ├──────┤ │元(卷三第19 │ │ │ │ │ │
│ │印尼紅碧玉1 │ │頁) │ │ │ │ │ │
│ │個(卷三第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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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信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