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25號
KSDV,103,訴,2125,2016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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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5號
上 訴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巖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7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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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