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10號
KSDV,102,建,110,20160531,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0號
上訴人即原告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 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5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5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1/1頁


參考資料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