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0號
上訴人即原告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建字第1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
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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