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5年度,4號
KSDM,105,訴緝,4,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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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志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吳世敏律師
      陳慧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
第11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建志為逃漏其實際所經營之「皇朝冰果店」、「皇宮 視聽社」、「上爺視聽歌唱」、「金河谷餐廳」、「皇朝視 聽歌唱有限公司」、「香榭巴黎企業行」、「我喜歡視聽社 」、「千萬風情音樂餐廳」、「金花都舞廳」、「向日葵商 行」、「鑫康熙視聽歌唱」、「騷客視聽社」、「超音速小 吃部」之營業稅,竟先於87年5 月間,以不知情之陳景隴為 人頭,設立「華督企業行」,營業項目為菸酒免稅類別之「 洋酒批發業務」;復於88年1 月5 日,以不知情之林陳愛玉 為人頭,設立「聯展展覽事業社」,營業項目為免稅類別之 「藝文展覽業」,後再於88年3 月18日變更登記為「聯展洋 行」,營業項目變為菸酒免稅類別之「菸酒批發業」;另於 88年2 月14日,以不知情之歐石奇為人頭,設立「朝代行」 ,營業項目為「茶批發業」,被告均為實際負責人,乃係依 法應納稅之義務人。
㈡、被告乃基於概括之犯意,自87年12月間起,以「華督企業行 」之名義,先後向美商美銀賓旭信用卡公司台北分公司(目 前已由荷蘭銀行承接刷卡機業務,以下簡稱荷蘭銀行信用卡 公司)申請13個特約商店代號之刷卡機使用,另向臺灣美國 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1 個特約商店代號之刷卡機使用 ,又向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1 個特約商店 代號之刷卡機使用;以「聯展洋行」之名義,向荷蘭銀行信 用卡公司,申請5 個特約商店代號之刷卡機使用;以「朝代 行」之名義,向荷蘭銀行信用卡公司,申請17個特約商店代 號之刷卡機使用。被告旋即將上開申請得之刷卡機,交由上 揭其實際所經營之「皇朝冰果店」等商店使用,並將至上揭 商店消費客人之刷卡營業收入,報在「華督企業行」、「聯 展洋行」、「朝代行」之名下。且以此不實之事項,連續多 次,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在業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營



業稅申報書,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報。其詳細情形如下: ⒈皇朝冰果店使用「華督企業行」之刷卡機,自87年12月至 88年3 月,有3,366,594 元之刷卡交易紀錄。 ⒉皇宮視聽社使用「華督企業行」之刷卡機,自87年12月至 88年3 月,刷卡請款金額585,920 元。 ⒊上爺視聽歌唱使用「華督企業行」之刷卡機,自87年12月 至88年1 月,刷卡機交易金額為639,750 元。 ⒋金河谷餐廳使用「華督企業行」之刷卡機,自87年12月至 88年3 月,交易金額為1,102,600 元。 ⒌皇朝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使用「華督企業行」之刷卡機,自 87年12月起至88年3 月,刷卡機交易金額為1,774,200 元 。
⒍香榭巴黎企業行使用「華督企業行」之刷卡機,自87年12 月至88年3 月,刷卡機交易金額為3,334,030 元。 ⒎我喜歡視聽社使用「華督企業行」之刷卡機,自87年12月 至88年3 月,刷卡機交易金額為1,229,000 元。 ⒏千萬風情音樂餐廳使用「華督企業行」之刷卡機,自87年 12月至88年3 月,刷卡機交易金額為1,300,550 元。 ⒐金花都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華督企業行」之刷卡 機,自88年2 月迄88年10月,刷卡交易金額為36,389,980 元。
向日葵商行鑫康熙視聽歌唱使用「聯展洋行」之刷卡機 ,自88年5 月迄88年12月,刷卡交易金額高達39,640,178 元。
騷客視聽社使用「朝代行」之刷卡機,自88年7 月至9 月 ,刷卡交易金額為885,850 元。
⒓超音速小吃部使用「朝代行」之刷卡機,88年9 月及10月 之刷卡交易金額合計為561590元。
惟實際上,因「華督企業行」、「聯展洋行」之營業項目為 免稅類別,「朝代行」之營業項目稅率較低,以致稅捐稽徵 機關無法課徵得營業稅,被告即以此方法逃漏營業稅,足以 生損害於國庫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 被告係連續犯刑法第216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上開罪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等語。二、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實施前開行為後,刑法第55、56、



80條業經總統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1 規定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復 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施行。故本案自應就被告行為前 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茲說明如 下:
㈠、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業已修正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 告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 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 變更,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已修正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 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 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受追訴期限 較久,比較結果當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追效 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另關於追訴權時 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83條之規定。
㈣、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修正前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 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罰金刑之最重刑度業經提高,修 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㈤、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比較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法律時,應 就與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 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新舊法有利之條文。綜合上述各 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自應用修正前刑法及商業會計法作為本案裁判依據。三、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前述犯行,乃自87年12月 起至88年12月止,故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終了日,如依最不 利於被告之認定為88年12月31日(即起訴書所載88年12月間 之末日,依此最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亦已完成 ,詳後述),是本案追訴權時效至遲於被告行為終了日即88 年12月31日業已開始進行。又本案檢察官於89年5 月19日開



始實施偵查(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89年度偵字第11415 號偵查卷之收案戳章),嗣於90年11 月20日對被告提起公訴,於90年12月21日繫屬本院(見本院 90年度訴字第3104號卷所示本案收案日期),惟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逃匿,經本院於92年12月4 日發布通緝(見本院通緝 稿),故本案追訴權時效因被告逃匿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而 停止進行。又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名,因牽連犯之故,應從較 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 ,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83條之規定,其追 訴權時效期間分別為為12年6 月(10年加計四分之一停止期 間合計12年6 月),而自檢察官於89年5 月19日開始偵查日 起至本院92年12月4 日發布通緝日止,此段期間檢察官及本 院乃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之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138 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 進行之問題。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追訴權時效自88 年12月31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加計前揭12年6 月追 訴權時效期間,及檢察官自89年5 月19日開始偵查迄92年12 月4 日本院發布通緝期間之3 年6 月19日,再扣除99年11月 20日檢察官提起公訴至99年12月21日案件繫屬本院之1 月1 日,則本案被告所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之追訴權時效至 遲於104 年12月19日即告完成。職是,被告迄今雖仍未緝獲 歸案,惟追訴權既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上開說明,本 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該署94年度 偵字第10789 號案件,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聲請併案審理,惟本案既已諭知免訴判決,上開併案部分, 本院無從予以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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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花都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朝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