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惠民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惠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惠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確定 ,並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4月1 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5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 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10月1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