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057號
KSDM,105,聲,2057,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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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福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5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貳點肆捌伍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福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 載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382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 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 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透明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102年7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嘉義地檢 102年度毒偵字第733號卷第2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 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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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