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034號
KSDM,105,聲,2034,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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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振和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鄧藤敦律師
      柳聰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重訴字第22
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和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拾捌日起,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振和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已於調詢自白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行,並主動供出製造毒品所需之原料、購買器具及相關化 學配料之資金均係林耀國所提供,衡情自無與林耀國串證之 可能,且本件相關證物均已查扣,已無事實足認有湮滅、偽 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自無再予禁見之必要 ,爰依法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被告陳振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 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之事證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與同案被告許竣然及檢察 官另案偵辦之林耀國等人為共犯關係,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 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及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4 月1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陳振和與同案被告許竣然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與林 耀國等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有相 關製毒設備、化學藥品、製毒筆記及製造完成之甲基安非他 命毒品等物扣案可佐,復有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鑑定書在卷 可憑(均見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號卷證),且本案已於 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在案,堪認被告陳振 和已無與共犯勾串之虞。基此,本院認先前將被告陳振和禁 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復存在;從而,被告陳振和聲請解除 禁止接見通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自105年5月18日起 解除被告陳振和之禁止接見、通信(按:因尚有其他原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性,故仍繼續羈押)。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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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