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銘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282
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4 年度審易字第2804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謝銘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共伍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銘泰與林宜家曾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分手後,謝銘泰對 於共有之財物及債務糾紛等事宜協商未果而心生不滿,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利 用通訊軟體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圖片或文字予林宜 家,而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林宜家,使林 宜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謝銘泰另基於公然侮辱之 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透過網際網路登入FA CEBOOK臉書網站,以其申設之帳號「謝泰泰」在該網站之一 般人均得共聞共見之公開動態板上留言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使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足以貶損林宜家之名譽。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銘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審易卷第1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宜家、證人 黃茹意、林子晴於偵查之證述相符(見他卷第28頁、第39至 40頁),並有通訊軟體簡訊翻拍照片16張、FACEBOOK網路頁 面翻拍照片18張在卷可稽(見他卷第4 至18頁、第42頁),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5 次恐嚇危害安全罪、如附表二所示 5 次公然侮辱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問題,竟以傳送簡訊方式恐嚇告訴 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不安,又將足以貶損告訴人社會評 價之侮辱言詞張貼在臉書之社群網站,致使告訴人之人格尊
嚴受損,所為實值非難,並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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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方式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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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3 年10月11│以通訊軟體LINE傳│要死大家一起來、│
│ │日上午1 時44分許│送予林宜家 │從台南那邊調兄弟│
│ │至同日上午2 時17│ │下來吧 │
│ │分許 │ ├────────┤
│ │ │ │內容為小女孩持槍│
│ │ │ │,並搭配「當我傻│
│ │ │ │子沒關係,我會讓│
│ │ │ │你看到瘋子」文字│
│ │ │ │之圖片 │
├──┼────────┼────────┼────────┤
│ 2 │103 年11月17日上│以通訊軟體「微信│妳如果再逼我的話│
│ │午12時5 分許 │」傳送予林宜家 │,天涯海角林北一│
│ │ │ │定抓你出來,幹,│
│ │ │ │破麻 │
├──┼────────┼────────┼────────┤
│ 3 │103 年11月30日下│以通訊軟體「微信│我最後一次警告你│
│ │午3 時20分許 │」傳送予林宜家 │,如果再來犯我的│
│ │ │ │話,那沒關係林北│
│ │ │ │一定會找你配的 │
├──┼────────┼────────┼────────┤
│ 4 │104 年3 月25日下│以通訊軟體「微信│內容為刀2 把,並│
│ │午11時30分許 │」傳送予林宜家 │搭配「你自己挑一│
│ │ │ │把自盡吧」文字之│
│ │ │ │圖片 │
├──┼────────┼────────┼────────┤
│ 5 │104 年3 月26日上│以通訊軟體「微信│內容為棺材數具之│
│ │午7 時44分許 │」傳送予林宜家 │圖片,並傳送「自│
│ │ │ │己挑」之文字訊息│
│ │ │ │給林宜家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方式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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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10月19日 │在謝銘泰之臉書動│幹你良的米亞你再│
│ │ │態上刊登訊息 │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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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 年11月17日 │在謝銘泰之臉書動│幹你娘破麻林宜家│
│ │ │態上刊登訊息 │,妳妹妹吸毒關林│
│ │ │ │北什麼事,別再來│
│ │ │ │惹我了,好好過你│
│ │ │ │的日子,要玩林北│
│ │ │ │奉陪啦!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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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 年11月30日 │在謝銘泰之臉書動│幹,就是這個詐騙│
│ │ │態上刊登圖片及訊│集團的,只會躲起│
│ │ │息 │來靠北靠木,並附│
│ │ │ │上告訴人林宜家之│
│ │ │ │照片,且在下方回│
│ │ │ │應處留言「他的電│
│ │ │ │話是0000000000,│
│ │ │ │有錢就能幹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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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 年10月、11月│在謝銘泰之臉書動│幹你娘的林宜家,│
│ │間某日 │態上刊登訊息 │看是誰再騙的,林│
│ │ │ │娘的臭機掰,林北│
│ │ │ │是騙你什麼,臭機│
│ │ │ │掰,有本事就不用│
│ │ │ │躲幹你良的,出來│
│ │ │ │對質啊,只會躲在│
│ │ │ │後面靠北靠木,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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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 年10月、11月│在謝銘泰之臉書動│幹你娘的林秋芬,│
│ │間某日 │態上刊登訊息 │你是否要逼我,有│
│ │ │ │本事就過來啦! 不│
│ │ │ │是很屌,幹,臭機│
│ │ │ │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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