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鋐竣
孫碧月
張家豐(原名張庭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195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鋐竣、孫碧月、張家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 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