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837號
KSDM,104,審易,2837,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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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鴻
      魏沛杏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8
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嘉鴻魏沛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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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