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5年度,53號
KSHV,105,聲,53,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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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胡長成
相 對 人 胡 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
第37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九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國一○五年三月八日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 之4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鈞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379 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該訴訟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準備 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因筆錄所載有遺漏或順序顛倒情事, 為明瞭該日庭期之真實內容,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為此聲 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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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