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參 加 人 合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秋涼再審被告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玉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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