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殷小蓉
被上訴人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 上訴人 陳河卿
呂彥穎
蔡惠雯
陸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