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字,104年度,6號
KSHV,104,醫上,6,2016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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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殷小蓉
被上訴人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 上訴人 陳河卿
      呂彥穎
      蔡惠雯
      陸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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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