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375號
KSHV,104,上,375,2016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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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孫瑛瑛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勝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8,325元。又上
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
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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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