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王麗吟 鄧素芬 鄧淑棽 鄧傑文 游瑞清 劉菊美 劉菊霞 劉文約 劉家賀 潘美蓉 潘美慧 潘英秋 蔡銀緣 潘崑山 潘坤池 潘坤中 潘素慧 毛淑惠 劉芬霞 林益生 黃枝田 張三太 張續寶 潘麗安 潘小惠 羅建良 徐銘聰 馬有亮 王國和 周美岐 周美齡 陳世文 廖萬祥 陳瑞榮 劉祥永 潘金梅 潘金杯 毛敏郎 劉陳蓮招 劉清仁 潘燕玉 徐憲樟 陳銀惠 陳梅香 陳慈意 徐淑玲 徐小雅前列二人 王美英法定代理人上 訴 人 陳志林 徐銘賢 徐銘駿 邦英郎 邦慧玲 邦英傑 潘品岑 林登發 羅玉蘭 陳米珠 陳文周 陳文忠 月娜玲 月桂香 邱煥榮 邱翁淑華 潘家寶前列一人 潘秋月法定代理人上 訴 人 林志明 陳志宏 曾聖耀 曾上峰 蔡松諭 陳萬福 陳秋茹(陳崑泰之承受訴訟人)兼前列一人 羅貴華(陳崑泰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共 同 林靜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 周信宏律師上 訴 人 周金昌 陳橋核 陳志明 陳志揚 邦惠華 邦惠菁 邦雅雁 邦靜雯 邦峰源 劉秋民 陳韋汎 陳儀楹 陳志成 王民安 劉淑芬 劉沈秋美 劉清維 周鑪(原名周進昌) 蔡喆宇前列一人 蔡松林法定代理人共 同 林靜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 周信宏律師 鄭文龍律師上 訴 人 鄧浚奕(原名鄧棋仁) 潘惠婷 陳秀惠 林妤潔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劉嵐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甲仙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惠寧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蔡琇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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