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49號上 訴 人 楊日靠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上訴人 楊陳秀慶訴訟代理人 楊弘能複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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