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春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
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陳春日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春日業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7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