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95號
KSHM,105,聲,495,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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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即 告 訴人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告   訴
代 理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合睦貿易有限公司李春茂間,另案 在紐西蘭法院有關不動產之訴訟案件,告訴人合睦貿易有限 公司因主張法律上之利益,有請求交付鈞院101 年上易字第 1100號業務侵占案件,民國102 年5 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之必要。
二、司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規定所訂定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否之裁定。查: 聲請人為本院101 年上易字第1100號業務侵占案件之告訴人 ,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2 項規定得閱覽卷宗、證物之人,為辯護人,聲請人為上 述案件之告訴人,依據上述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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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