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重更(一)字,104年度,3號
KSHM,104,上重更(一),3,2016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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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國章
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國章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 強盜殺人罪或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因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 由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 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 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 4 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105 年3 月22日延長羈押後, 至同年5 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因本院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並於105 年4 月8 日對其判處無 期徒刑在案,審酌被告既經判處重刑,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後 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 認有逃亡之虞。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仍認命被告具保實不足 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其前 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5 月22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李璧君
法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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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