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 審 原告 周進壽
再 審 被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44,8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22
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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