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號
TNHV,104,重訴,1,2016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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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周安全
      周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周基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
被   告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李翠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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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