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100號
TNHV,104,重上,100,201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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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洪珮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朱晉億朱昶欣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
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29,200元,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
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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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