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雄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被 上 訴人 典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銘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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