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226號
TNHV,104,上,226,20160525,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張忠平
被 上訴人 韓碧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月24日本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226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年5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