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226號
TNHV,104,上,226,2016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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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張忠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碧琛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263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5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
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
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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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