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42號
TNHV,104,上,142,2016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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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葉明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松洲等間,104年度上字第142號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0,
000元,應徵收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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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