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76號
TNHM,105,聲,376,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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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景俊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景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判決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2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 8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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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