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272號
TNHM,105,上訴,272,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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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花翊瑎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楊惠雯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
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19號),提起上訴,被告為
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各罪部分,暨定執行刑撤銷。
花翊瑎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花翊瑎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如附表一編號八、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八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附表一編號二、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3、4之章各壹枚,沒收之。
事 實
一、花翊瑎自民國(下同)97年9月1日起至103年10月27日止期 間,在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之○○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斗南分公司(下稱○○公司),擔任營業組長,負責銷售 汽車及代收車輛保險、領牌、車款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詎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為 下列行為:
(一)自101年11月13日起至103年10月14日止期間,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之各別 犯意,先為取信陳嫚軒等8人,於不詳時、地,未得○○公 司之同意而偽刻附表三編號3「○○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4「雲林縣○○鎮○○路○段000號」之章各1枚,另委 由不知情之吳蕙如繕打「繳款約定書」、「協議繳款結清證 明」及「協議繳款暨結清證明書」等文書,再未經○○公司 同意,盜用○○公司之附表三編號1「Honda Cars Dounan City營業部」、附表三編號2「○○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斗南 分公司營業部」之章(編號1係二章、編號2係三章)、分 別蓋印於上,而分別偽造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文書(偽造



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編號八未蓋○○公司章),並 分別持之向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向○○公司購買汽車之陳 嫚軒等7人行使,進而對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之人佯稱: 「○○公司推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提前繳清貸款之優 惠方案」,致陳嫚軒等8人分別對花翊瑎交付如附表一編號 一至八所示之金額。花翊瑎提前取得上開金額後,將部分金 額用於繳付該8人對○○公司之貸款,而將如附表一編號一 至八尚未代繳之金額欄所示金額侵吞入己。並足生損害於附 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人及○○公司。
(二)自103年10月14日起至同年月22日止期間,基於業務侵占之 各別犯意,借業務上收取保險費之便,向附表二編號一至四 所示之○○公司購車客戶翁秋琴等4人收取附表二編號一至 四所示金額之車輛任意險及強制險保費後,未繳交予○○公 司,全數侵吞入己。
(三)嗣因花翊瑎無力繼續繳納客戶車貸款項,於103年11月10日 ,在司法警察機關未發覺犯罪前,主動供出上開犯行,自首 而接受裁判,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龍豪張永滿鄭志銘張純香黃瑞琴訴由雲林縣 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志銘張龍豪張純香、黃瑞 琴、張永滿、被害人陳嫚軒沈英正鍾文同警詢指述及偵 查中供述,證人翁朗景於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 人陳嫚軒之繳款約定書2紙與協議繳款結清證明1紙(見103 他1611號卷《下稱他卷》第7至9頁)、被害人沈英正之繳款 約定書1紙與協議繳款結清證明1紙(見他卷第10、11頁)、 告訴人鄭志銘之協議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見他卷第12頁 )、告訴人張純香之協議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見他卷第 13頁)、告訴人張龍豪之協議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見他 卷第14頁)、告訴人張永滿之協議繳款證明書1紙與協議繳 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見他卷第15至16頁)、被害人鍾文同 之協議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見他卷第17頁)、告訴人黃 瑞琴之優惠協議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可稽(見他卷第18頁 ),復有○○汽車應徵人員履歷表影本1紙(見警卷第58頁 )、員工自動離職申請書影本1紙(見警卷第59頁)、○○ 斗南虎尾分公司營業二科保險費用明細影本1紙(見偵卷第 49頁)在卷可資佐證,此外有扣案附表三編號3、4戳章在 卷足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按刑法所謂準文書,乃文書以外,凡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 、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 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明文規定。查卷附附 表一編號一被害人陳嫚軒之繳款約定書2紙與協議繳款結清 證明1紙,其上蓋有附表三編號1之章,據證人即○○公司 業務經理翁朗景於偵查中證稱:為公司章(見偵查卷第57、 62頁、他卷第7至9頁;該章由二章合蓋,詳附表三編號1備 註欄);附表一編號二被害人沈英正之繳款約定書1紙與協 議繳款結清證明書1紙、附表一編號三被害人鍾文同之協議 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附表一編號四告訴人張龍豪之協議 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其上均蓋有附表三編號2之章,據 證人翁朗景於偵查中證稱:為公司章(見偵查卷第57、62頁 、他卷第10、11、14、17頁;該章由三章合蓋,詳附表三編 號2備註欄);因附表三編號1之章係由二章合蓋,詳附表 三編號1備註欄,編號2之章係由三章合蓋,詳附表三編號 2備註欄,並非為○○公司之印信或關防,蓋用彼等戳章表 示○○公司營業之一定用意之證明,故均為準私文書足明。 另附表一編號五告訴人張永滿之協議繳款證明書1紙與協議 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附表一編號六告訴人鄭志銘之協議 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附表一編號七告訴人張純香之協議 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其上均蓋有附表三編號3、4之章 ,據證人翁朗景於偵查中證稱:非公司章,為自刻的(見偵 查卷第57、62頁、他卷第12、13、15、16頁),並有附表三 編號3、4之章扣案在卷足稽,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均是 木質長方形橡皮章(見本院卷第13頁),因為二章合蓋,亦 非屬○○公司之印信或關防,被告偽刻,自無偽造印章可言 ,而係表示○○公司出具之一定用意之證明,縱以戳章為之 ,仍為上開之準私文書無疑。另附表一編號八告訴人黃瑞琴 之優惠協議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見他卷第18頁),其上 僅於被告地址部分,蓋附表三編號4「雲林縣○○鎮○○路 ○段000號」章,未顯現○○公司名銜,乃係被告利用公司 地址作為其住所簽訂之契約,自無偽造文書犯行可言。三、核被告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為,係犯刑法第33 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及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號八、事實欄一 (二)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 占罪。被告偽造附表三編號3、4之章,蓋用於附表一編號 五至七文書,為該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七所示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持之行使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 號一至七各次所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業務侵占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被告於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 號一、二、五所示,分別對同一被害人要求交付款項後侵占 財物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接續性之行為觀念,各僅評價1次即足。至事實欄一(一)對 各該被害人所為,事實欄一(二)對各該被害人所為,檢察官 雖認為各係接續犯1罪,然因其各次業務侵占之對象皆為不 同人,行為有異,犯意亦為各次另起,尚難認為符合接續犯 之一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本件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 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罪之前,主動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坦承全部犯行,並進而接受裁判,有檢察官10 3年11月1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他卷第4頁),符合自首 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所犯各罪皆減輕其刑。四、起訴書雖認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同時觸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惟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 示之被害人確向○○公司購入車輛,○○公司因而對該8人 取得債權請求權,而被告為○○公司之營業組長,對外亦有 代理○○公司收受購車款項之代理權,是其縱有向該8人佯 稱優惠還款方案,使該8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對其交付車款, 若非其初始即無代該8人將款項轉交○○公司之意思,當仍 屬合法持有車款金額。至於被告事後僅分別代繳數期,未依 其所稱之優惠方案為該8人全數向○○公司繳清車款,依被 告所辯,係週轉不靈所致,亦無其他證據指明其初始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尚難認為該部分犯行同時構成修正前或 後之詐欺取財罪。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各該業務侵占罪 之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另起訴書認附表一編號八,觸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然附表一編號八告訴人黃 瑞琴之優惠協議繳款暨結清證明書1紙,其上僅於被告地址 部分,蓋用附表三編號4「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章,未顯現○○公司名銜,尚無偽造文書犯行可言,詳如 上述。惟此部分因與被告所犯業務侵占有罪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就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號八、事實欄一(二)附表二編 號一至四業務侵占罪部分,認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 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並審酌被告犯後自首,坦承犯行並詳細交代侵



占情節,主動面對司法追訴,態度相當良好;犯罪之動機乃 100年受傷後,行動能力不如往常,業績與收入大幅下降, 又女兒患有重度唐氏症,收入不敷家庭開銷,缺錢花用情況 嚴重,才向客戶謊稱優惠方案,藉此填補資金缺口;自身無 力賠償,希望被害客戶儘早取得賠償,才決定自首,藉由接 受刑事判決,使被害客戶能取得保險理賠;侵占保險費,由 ○○公司董事長暫時墊付被告所侵占之保險費,使附表二所 示之被害人獲得保險契約保障(見一審卷第66頁);無犯罪 紀錄,素行尚佳;女兒罹患重症,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 已離職,且需照顧住院女兒,暫無職業收入,與前妻離婚, 目前領取小孩殘障津貼、補助善款及打零工為生,家庭及經 濟狀況非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八、附表 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 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審就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號一至七部分,亦認被告罪證 明確,予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附表一編號一至七, 被告所盜用之附表三編號一、二及偽造之附表三編號三、四 戳章,均非為印章印文,原判決認係被告盜用、偽造印章印 文,洵有違誤;又扣案附表三編號3之章,非屬○○公司之 印信,原判決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亦有未當。被 告上訴未指摘及此,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屬無法維 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爰審酌被告自首犯罪,詳細交代 偽造與侵占情節,態度相當良好;偽造文書侵占之金額;被 害人所受之損害;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與妻離婚,監護 女兒罹患重症;無職業及收入,僅領取小孩殘障津貼、補助 善款及打零工為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 七所示之刑。扣案附表三編號3、4之章,為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七、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就 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八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伍月;附表一編號二、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得易科罰金 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3、4之章各壹枚,沒收 之。
八、被告辯護人提出協議書六份、被告女兒花瑜廷診斷證明書五 紙、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見本院卷第 109至141頁),請求緩刑宣告云云。惟依上開宣告之刑,不 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且被告提出協議書六份,僅對被害人 陳嫚軒鍾文同、告訴人張龍豪張永滿鄭志銘張純香



協議先償還二萬元,尚未全部償還取得全部被害人及告訴人 諒解,亦不宜為緩刑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編號一至七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一編號八及附表二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付款時間│被害人交│所佯稱之優惠方│被告尚未│偽造之文書│宣告刑 │
│ │/告訴 │ │付預繳金│式 │代繳之金│及其上蓋用│ │
│ │人 │ │額 │ │額 │戳章 │ │
├──┼───┼────┼────┼───────┼────┼─────┼───────┤
│一 │被害人│101年11 │30萬 │每期車貸為1 萬│10萬 │繳款約定書│花翊瑎犯業務侵│
│ │陳嫚軒│月13日 │1,880元 │5,090 元,被害│5,464元 │(蓋附表三│占罪,處有期徒│
│ │ │ │ │人每預繳5 期,│ │編號1章)│刑柒月。 │




│ │ │ │ │○○公司會代繳│ │ │ │
│ │ │ │ │1 期。 │ │ │ │
│ │ ├────┼────┼───────┤ ├─────┤ │
│ │ │102年4月│15萬 │被害人每預繳5 │ │協議繳款結│ │
│ │ │1日 │8,645元 │期,○○公司會│ │清證明書(│ │
│ │ │ │ │代繳1 期。最後│ │蓋附表三編│ │
│ │ │ │ │1 期車貸由陳嫚│ │號1章)、│ │
│ │ │ │ │軒與○○公司各│ │、繳款約定│ │
│ │ │ │ │分擔1/2 。 │ │書(蓋附表│ │
│ │ │ │ │ │ │三編號1章│ │
│ │ │ │ │ │ │) │ │
├──┼───┼────┼────┼───────┼────┼─────┼───────┤
│二 │被害人│102年7月│42萬 │每期車貸為3 萬│1萬3,560│繳款約定書│花翊瑎犯業務侵│
│ │沈英正│8日 │1,128元 │5,098 元,被害│元 │(蓋附表三│占罪,處有期徒│
│ │ │ │ │人每預繳5 期,│ │編號2章)│刑陸月,如易科│
│ │ │ │ │○○公司會代繳│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1 期。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102年9月│15萬 │每期車貸為3 萬│ │協議繳款結│ │
│ │ │6日 │4,000元 │5,098 元,被害│ │清證明書(│ │
│ │ │ │ │人剩餘之5 期車│ │蓋附表三編│ │
│ │ │ │ │貸,由被告預繳│ │號2章) │ │
│ │ │ │ │4 期,○○公司│ │ │ │
│ │ │ │ │代繳1 期。 │ │ │ │
├──┼───┼────┼────┼───────┼────┼─────┼───────┤
│三 │被害人│102年9月│55萬 │每期車貸為2 萬│28萬 │協議繳款暨│花翊瑎犯業務侵│
│ │鍾文同│26日 │4,239元 │0,823 元,被害│3,540元 │結清證明書│占罪,處有期徒│
│ │ │ │ │人每預繳5 期,│ │(蓋附表三│刑玖月。 │
│ │ │ │ │○○公司會代繳│ │編號2戳章│ │
│ │ │ │ │1 期。 │ │) │ │
├──┼───┼────┼────┼───────┼────┼─────┼───────┤
│四 │告訴人│102年11 │23萬 │每期車貸為1 萬│11萬 │協議繳款暨│花翊瑎犯業務侵│
│ │張龍豪│月9日 │5,283元 │0,923 元,車貸│5,130元 │結清證明書│占罪,處有期徒│
│ │ │ │ │尚餘24期,由被│ │(蓋附表三│刑柒月。 │
│ │ │ │ │害人預繳22期,│ │編號2章)│ │
│ │ │ │ │○○公司會代繳│ │ │ │
│ │ │ │ │2 期。 │ │ │ │
├──┼───┼────┼────┼───────┼────┼─────┼───────┤
│五 │告訴人│103年1月│27萬 │每期車貸為1 萬│35萬 │協議繳款證│花翊瑎犯業務侵│




│ │張永滿│6日 │6,312元 │1,513 元,被害│6,903元 │明書(蓋附│占罪,處有期徒│
│ │ │ │ │人每預繳5 期,│ │表三編號3│刑玖月。附表三│
│ │ │ │ │○○公司會代繳│ │、4章) │編號3、4之章│
│ │ │ │ │1 期。 │ │ │各壹枚,沒收之│
│ │ ├────┼────┼───────┤ ├─────┤。 │
│ │ │103年6月│19萬 │由張永滿預繳17│ │協議繳款暨│ │
│ │ │6日 │5,721元 │期,○○公司會│ │結清證明書│ │
│ │ │ │ │代繳3 期 │ │(蓋附表三│ │
│ │ │ │ │ │ │編號3、4│ │
│ │ │ │ │ │ │章) │ │
├──┼───┼────┼────┼───────┼────┼─────┼───────┤
│六 │告訴人│103年2月│18萬 │每期車貸為1 萬│7萬3,500│協議繳款暨│花翊瑎犯業務侵│
│ │鄭志銘│14日 │3,750元 │2,250 元,被害│元 │結清證明書│占罪,處有期徒│
│ │ │ │ │人每預繳5 期,│ │(蓋附表三│刑柒月。「○○│
│ │ │ │ │○○公司會代繳│ │編號3、4│刑玖月。附表三│
│ │ │ │ │1 期。 │ │章) │編號3、4之章│
│ │ │ │ │ │ │ │各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
│七 │告訴人│103年2月│18萬 │每期車貸為1 萬│7萬3,500│協議繳款暨│花翊瑎犯業務侵│
│ │張純香│14日 │3,750元 │2,250 元,被害│元 │結清證明書│占罪,處有期徒│
│ │ │ │ │人每預繳5 期,│ │(蓋附表三│刑柒月。附表三│
│ │ │ │ │○○公司會代繳│ │編號3、4│編號3、4之章│
│ │ │ │ │1 期。 │ │章) │各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告訴人│103年10 │74萬 │每期車貸為1 萬│73萬1,75│優惠協議繳│花翊瑎犯業務侵│
│ │黃瑞琴│月14日 │8,530元 │6,780 元,被害│0元 │款暨結清證│占罪,處有期徒│
│ │ │ │ │人每預繳5 期,│ │明書 │刑壹年。 │
│ │ │ │ │○○公司會代繳│ │ │ │
│ │ │ │ │1 期。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付款時間 │強制險保費│ 任意險保費│ 侵占金額 │ 宣告刑 │
├──┼───┼───────┼─────┼──────┼──────┼───────┤




│一 │翁秋琴│103年10月14日 │1,019元 │ 3萬4,246元 │3萬5,265元 │花翊瑎犯業務侵│
│ │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二 │林蔬月│103年10月14日 │1,019元 │ 3萬2,915元 │3萬3,934元 │花翊瑎犯業務侵│
│ │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三 │吳俊附│103年10月16日 │1,329元 │ 2萬0,029元 │2萬1,358元 │花翊瑎犯業務侵│
│ │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四 │呂周和│103年10月22日 │1,318元 │ 3萬7,423元 │3萬8,741元 │花翊瑎犯業務侵│
│ │慧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戳章內容 │ 備註 │
├──┼────────────────┼───────────────┤
│ 1 │ Honda Cars Dounan City │為下列二章合蓋,均為公司章: │
│ │ 雲林縣○○縣○○路○段000號 │⑴Honda Cars Dounan City │
│ │ (00)000-0000 │ 雲林縣○○縣○○路○段000號 │
│ │ 營業部 │ (00)000-0000 │
│ │ │⑵營業部 │
│ │ │(○○縣應為○○鎮之誤) │
├──┼────────────────┼───────────────┤




│ 2 │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為下列三章合蓋,均為公司章: │
│ │ 斗南分公司營業部 │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0 │ 斗南分公司
│ │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 000000000000000 │
│ │ │⑵營業部 │
│ │ │⑶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
├──┼────────────────┼───────────────┤
│ 3 │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扣案壹枚(偽刻) │
├──┼────────────────┼───────────────┤
│ 4 │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扣案壹枚(偽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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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斗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