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緯
選任辯護人 周進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423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44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即附表一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有期徒刑及上訴駁回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甲○○(綽號「阿成」)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安非他命亦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 用,為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持有、販賣、轉讓, 竟分起犯意:
(一)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約妥交易時間、地點 後,販賣安非他命予陳鴻子(綽號宏仔)、蔣柏麒及洪健明等 三人計四次(各次交易時間、地點、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 所示)。
(二)基於轉讓禁藥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各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轉 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安非他命予陳鴻子、蔣柏麒等二人。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傳聞供述證據,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81頁) ,當事人與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 ,而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 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 不得為證據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一)被告甲○○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犯行(即附表一部分),初於警偵中否認販賣犯行(警 卷第3、5、6頁、偵卷第133頁),於原審始坦承全部起訴犯 行(原審卷第22頁),核與證人【陳鴻子】結證:「104年1月 19日20時56分通電話,我是以兩張記憶卡的暗語代表要向他 買2千元的安非他命,當天晚上22時許我們約在我家附近的 ○○路00巷路旁,他叫我進去他的車子(三菱銀色汽車)交 給我一包安非他命,我在車上給他2千元,我是向他買安非 他命」(偵卷第57頁)、【蔣柏麒】結證:「我是直接向甲○ ○買的」、「(104年)1月23日下午2時45分及1月28日下午3 時52分這二次。我是以0000000000,撥打他0000000000手機 ,我在電話中會說要交觀、捧場,不會直接說是毒品」、「 第一次是在我家旁邊是買300元,第二次是在郵局前面是買 500元」(偵卷第25、26頁)、及【洪健明】結證:「(104年 2月20日凌晨2時30分許至6時許,都有與0000000000門號聯 繫?)就是與「阿成」(經指認為被告)聯絡,我告訴他我要 向他買安非他命。我在電話中都是講主機板、記憶體等,實 際上是要買毒品,當天在凌晨6點多,在我家附近○○路的 ○○修車廠前交易,我買一包安非他命,我給他二千元,他 自己一個人來交給我一包安非他命」(偵卷第47-48頁)等詞 相符,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三份(警卷第 33、46、64頁)、原審法院核發之104年聲監字第000025號通 訊監察書、104年聲監續字第000165號通訊監察書及如附表 一所示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警卷第1至2頁反面、 第11至21頁反面),互核相符,上開事實足堪認定。(二)被告所為上開販賣毒品犯行,雖未查扣所販賣毒品,無從察 知其販賣毒品數量或純度,然供稱:伊賣500元賺取100元, 300元賺取50元,2000元賺取500元之利潤等語(原審卷第34 頁反面),且被告為購毒者交付毒品,乃販賣毒品之構成要 件行為,其對此為重罪刑責知之甚明,倘無利可圖,當無甘 冒遭緝獲而身陷囹圄之風險,專程前往交付之理,是其確有 從中牟取利潤營利意圖甚明。
二、轉讓禁藥部分
被告就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安非他命部分(即附表二部分 ),於審理中坦承不諱(原審卷第22頁、本院卷第78頁),並 與證人【陳鴻子】結證:「104年2月15日22時32分許,那次 甲○○是無償轉讓給我安非他命,他給我約是5百元安非他 命的量,我就在車上施用」(偵卷第57頁)、證人【蔣柏麒】
結證:「甲○○在104年2月27日零時7分許已經在我家對面 停車場,甲○○將1小包安非他命毒品送來我家給我」(警卷 第54頁)等情相符,且有原審法院核發之104年聲監字第0000 25號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續字第000165號通訊監察書及 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警卷第1至2頁 反面、第11至21頁反面)。
三、綜上,足認被告審理中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四、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所示四次交易,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四 罪);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關於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所示部分: 1.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業於104年12月4日修正生 效;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 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 修正後規定將法定刑併科罰金部分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較有利被告之修正 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
2.按明知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 法理,擇一重處斷。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 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故轉讓安非他命,除淨重達10公克 以上,或轉讓予未成年人之情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6項及第9條規定加重其刑之情形外,依重法優於輕法 ,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 3.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二 罪)。其轉讓前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藥事法未設刑罰 規定,就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應整體適用法理,其低度之 持有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 。
(三)被告所犯上開各罪(販賣四罪、轉讓二罪),犯意各別,時地 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982號
判決、99年度簡字第78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月、5月確定 ,復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6月確定,嗣於99年10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再故意犯前揭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屬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法定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五)被告雖坦白毒品購買來源為綽號「小蘭」之人(見警卷第8 頁、第9頁反面、原審卷第34頁),然並未提供其餘諸如上 游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使有調 查、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因而破 獲其餘正犯或共犯,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要 件尚有未合。又被告雖在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然被告並未在 檢察官偵查時自白犯行,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雖以其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所販毒品數量及所得不多、 轉讓禁藥亦少,僅毒犯間互通有無,與大量販毒者行為有間 ,且被告係獨子、父母已75高齡、尚有幼女僅15歲(現由被 告父母扶養)待被告扶養、其母、幼女均有輕度身心障礙(並 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卷),情狀堪憫,請求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查: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牟取利益,無視禁令,恣意販毒牟利,或予無償轉讓,流 毒數人、戕害健康,購毒者均知以術語代號求購,堪知被告 並非偶然起意販賣、或偶爾滿足吸毒者友儕毒癮情形,情節 顯非輕微,而以被告曾犯多起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執行之素 行、幼女亦有由被告父母照顧,家庭未因被告入監而陷於無 法自持困境,亦無其他事證足認上開犯罪確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並無客觀上顯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宣告最低度刑猶嫌 過重情狀,委難再邀憫恕,爰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五、沒收:
(一)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該門號SIM卡1張) ,為被告自己名下,為被告假釋出監後所使用,業據其於供 述在卷(見偵卷第133頁),其以該行動電話供其本案販賣 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聯絡之用乙情,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 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各於被告販 賣第二級毒品各罪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 於轉讓禁藥各罪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二)被告各次販賣毒品所得(詳如附表一),雖未扣案,仍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六、原判決撤銷及維持之理由:
(一)原判決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附 表一部分),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 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原判決附表一部分就販賣毒品所用之未扣案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該門號SIM卡一張),僅諭知沒收, 漏未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容有違誤 。被告上訴意旨,空言請求輕判云云,本院揆以衡量被告刑 度所應考慮之因素,與原審並無不同,被告上訴意旨,並無 可採,然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四罪(即附表一部 分),既有上述之違誤,自難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 改判。定應執行刑部分失所附麗,併予撤銷。爰審酌被告染 有施毒惡習,更販毒謀利,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助長施用毒 品之不良風氣,迄原審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之態度,所販毒品 數量及所得利益非鉅,兼衡其智識程度為二專肄業,前在○ ○擔任技術員,後改賣水果,離婚,育有一名就讀國中未成 年子女(由被告之父、母親扶養)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四罪 改判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依法宣告沒收,及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均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二)原審以被告違反藥事法轉讓禁藥(附表二部分),犯行明確, 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各論以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附表二部分共二罪),所犯二 罪,均構成累犯,併予分論併罰;復審酌被告染有施毒惡習 ,更轉讓禁藥供陳鴻子、蔣柏麒施用,戕害他人身心健康, 迄原審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之態度,所轉讓禁藥之數量非多, 兼衡其智識程度為二專肄業,前在○○擔任技術員,後改賣 水果,離婚,育有一名就讀國中未成年子女(由被告之父、 母扶養)等一切情狀,就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各量處如附 表二所示之刑,並依法宣告沒收,揆其認事用法無誤,依法 量刑亦屬妥適。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 四項所示,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四)至於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於104年12月4日修正 生效,原審判決漏未比較適用新舊法,本案上訴後,經比較 新舊法,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原判決既適用行為時法,即無
不當,不構成撤銷事由,併予敘明。
參、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 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等規定,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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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易時│交易地│購毒者│交易金│被告與購毒者聯絡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主文 │
│號│間 │點 │ │額(單│ │ │
│ │ │ │ │位:新│ │ │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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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1│臺南市│陳鴻子│2000元│A:甲○○(0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
│ │月19日│○○區│ │ │B:陳鴻子(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22時許│○○路│ │ │㈠104.01.19 20:56:39 │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巷附│ │ │B:喂。 │未扣案門號○○○│
│ │ │近 │ │ │A:你打給我嗎? │○○○○○○○號│
│ │ │ │ │ │B:是啦。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A:怎麼樣,什麼事? │該門號SIM卡壹張 │
│ │ │ │ │ │B:【2張記憶卡啦】。 │),沒收,如全部│
│ │ │ │ │ │A:是。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B:半小時有沒有辦法回過去? │,追徵其價額。未│
│ │ │ │ │ │A:什麼? │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 │ │B:半小時啦,有沒有辦法。 │新臺幣貳仟元,沒│
│ │ │ │ │ │A:哦好啊,我X看看好不好。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B:半小時哦。 │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A:是啦我知道啦。 │財產抵償之。 │
│ │ │ │ │ │B:2張記憶卡哦,錢我收了,點數還沒有匯給人家。 │ │
│ │ │ │ │ │A:好啦,好啦我知道,0K。 │ │
│ │ │ │ │ │B:我怕半小時時限人家會不要啊。 │ │
│ │ │ │ │ │A:好啦,好啦,知道啦。 │ │
│ │ │ │ │ │B:好。 │ │
│ │ │ │ │ │㈡104.01.19 21:32:03 │ │
│ │ │ │ │ │B:喂。 │ │
│ │ │ │ │ │A:等一下再說啦,等一下再說啦,你說好話我真的會│ │
│ │ │ │ │ │ 昏去。 │ │
│ │ │ │ │ │B:是啊還多久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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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1│高雄市│蔣柏麒│300元 │A:甲○○(0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
│ │月23日│○○區│ │ │B:蔣柏麒(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14時45│○○○│ │ │㈠104.01.23 12:13:05 │期徒刑柒年貳月。│
│ │分許 │路○段│ │ │B:喂~你昨天都不接電話? │未扣案門號○○○│
│ │ │00號前│ │ │A:睡啦 │○○○○○○○號│
│ │ │ │ │ │(下略)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B:這樣下班的時候找我一下,我也去交往看看 │該門號SIM卡壹張 │
│ │ │ │ │ │A:我也不清楚ㄟ │),沒收,如全部│
│ │ │ │ │ │B:我跟你【捧場】一下,你聽得懂嗎?你現在不是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那個.. │,追徵其價額。未│
│ │ │ │ │ │A:賺錢阿,我錢都剛剛出去沒有錢了阿 │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 │ │B:你來找我,我再向你捧錢好了 │新臺幣參佰元,沒│
│ │ │ │ │ │A:哦好啦,好啦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B:不多哦,不多哦 │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A:剩下不多 │財產抵償之。 │
│ │ │ │ │ │B:是有沒有那個阿 │ │
│ │ │ │ │ │A:有阿,你有啦,絕對有啦 │ │
│ │ │ │ │ │B:好啦,我要下班再打給他。不然他那邊我就不太想│ │
│ │ │ │ │ │ 打,那天打給他來的時候...齁 │ │
│ │ │ │ │ │A:屎屎尿尿喔(很麻煩喔) │ │
│ │ │ │ │ │B:不會啦,我是說品質不好啦。他那個光碟一個當機│ │
│ │ │ │ │ │ 。 │ │
│ │ │ │ │ │A:蛤?他拿遊戲光碟給你玩,玩到當機喔? │ │
│ │ │ │ │ │B:比他之前濕的那個還要不好。 │ │
│ │ │ │ │ │A:真的喔? │ │
│ │ │ │ │ │B:你現在在高雄喔? │ │
│ │ │ │ │ │A:我在台南。 │ │
│ │ │ │ │ │B:我會提早打給你,不要太晚ㄟ │ │
│ │ │ │ │ │A:好啦 │ │
│ │ │ │ │ │B:不然我就睡著了 │ │
│ │ │ │ │ │(下略) │ │
│ │ │ │ │ │㈡104.01.23 14:05:04 │ │
│ │ │ │ │ │A:喂 │ │
│ │ │ │ │ │B:我三點,不要讓我等。拜託一下 │ │
│ │ │ │ │ │A:三點喔? │ │
│ │ │ │ │ │B:恩 │ │
│ │ │ │ │ │A:太誇張了,好啦。掰掰 │ │
│ │ │ │ │ │B:現在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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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1│高雄市│蔣柏麒│500元 │A:甲○○(0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
│ │月28日│○○區│ │ │B:蔣柏麒(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15時52│○○○│ │ │㈠104.01.28 13:10:31 │期徒刑柒年貳月。│
│ │分許 │○學院│ │ │B:你在幹甚麼?傳那甚麼網址? │未扣案門號○○○│
│ │ │旁郵局│ │ │A:沒有啦,那裏面有影片 │○○○○○○○號│
│ │ │ │ │ │(下略)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B:沒關係阿,我只是想知道你的【光碟】好不好而已│該門號SIM卡壹張 │
│ │ │ │ │ │ ,不好喔? │),沒收,如全部│
│ │ │ │ │ │A:沒有啦,好玩啦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B:不然你都說不好? │,追徵其價額。未│
│ │ │ │ │ │A:怎樣? │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 │ │B:試看看阿,互相試試看,那天他拿三種給我是,光│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 │ 碟阿,遊戲給我玩。都大同小異他拿三種...一、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二、三、四種拉 │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A:喔喔,了解。 │財產抵償之。 │
│ │ │ │ │ │B:等一下打電話給他好了 │ │
│ │ │ │ │ │A:打給他幹甚麼? │ │
│ │ │ │ │ │B:打電話給他拿光碟阿,不然你又不拿來玩看看 │ │
│ │ │ │ │ │A:我之前要拿給你的時候,你都睡著了,我要怎麼拿│ │
│ │ │ │ │ │ 給你,我在忙的時候你才在講 │ │
│ │ │ │ │ │B:沒關係阿,妳就不用。我打電話給你就比較快 │ │
│ │ │ │ │ │A:喔,你比較年輕,XX比較好。 │ │
│ │ │ │ │ │B:不然你都很忙ㄟ │ │
│ │ │ │ │ │ │ │
│ │ │ │ │ │㈡104.01.28 14:15:51 │ │
│ │ │ │ │ │A:我在忙,待會打給你。掰掰 │ │
│ │ │ │ │ │B:我要跟你說事情啦 │ │
│ │ │ │ │ │A:說阿,快一點 │ │
│ │ │ │ │ │B:我跟你說快一點,我向你棒球,我現在還要上四點│ │
│ │ │ │ │ │ 的(班)我快被氣死,你能不能三點二十,一個小│ │
│ │ │ │ │ │ 時給你趕過來嗎? │ │
│ │ │ │ │ │A:喔,好啦 │ │
│ │ │ │ │ │B:我拿現金給你 │ │
│ │ │ │ │ │A:多少? 500。 │ │
│ │ │ │ │ │B:隨便啦,【你用500好了隨便】。 │ │
│ │ │ │ │ │A:沒關係我就拿1000的點數給你,我趕看看,不要說│ │
│ │ │ │ │ │ 了 │ │
│ │ │ │ │ │B:你趕不趕的到你跟我說 │ │
│ │ │ │ │ │A:等一下我看一下,現在幾點了? │ │
│ │ │ │ │ │B:現在才2點20而已 │ │
│ │ │ │ │ │A:2點20?可以拉,來得及,你說4點哦? │ │
│ │ │ │ │ │B:我差不多...差不多... │ │
│ │ │ │ │ │A:三點半我趕到你那裏 │ │
│ │ │ │ │ │B:三點半太趕了拉,我要怎麼那個啊? │ │
│ │ │ │ │ │A:三點十分拉,好啦不要說了。我趕一下。掰掰 │ │
│ │ │ │ │ │B:你看趕不趕的到你跟我說一下 │ │
│ │ │ │ │ │A:掰掰掰掰 │ │
│ │ │ │ │ │ │ │
│ │ │ │ │ │㈢104.01.28 15:31:11 │ │
│ │ │ │ │ │A:柏麒,抱歉。我趕不到 │ │
│ │ │ │ │ │B:雞掰,你也不早一點跟我說。不然以後… │ │
│ │ │ │ │ │A:好啦‧不然我拿去公司給你 │ │
│ │ │ │ │ │B:不用啪,我自己叫人家送過去 │ │
│ │ │ │ │ │ │ │
│ │ │ │ │ │㈣104.01.28 15:36:20 │ │
│ │ │ │ │ │A:喂,我們約在工業區外面等阿 │ │
│ │ │ │ │ │B:你回去啦,我叫人家送過來了 │ │
│ │ │ │ │ │A:我知道,我送給你我馬上就走了阿 │ │
│ │ │ │ │ │B:你在哪啊? │ │
│ │ │ │ │ │A:我在那個…我剛剛在新營,我現在已經到路竹了‧│ │
│ │ │ │ │ │ 快到工業區這裡 │ │
│ │ │ │ │ │(下略) │ │
│ │ │ │ │ │B:郵局, │ │
│ │ │ │ │ │A:郵局,那裡有一個郵局嗎,在左手邊還是右手邊?│ │
│ │ │ │ │ │B:你的右手邊 │ │
│ │ │ │ │ │A:好,掰掰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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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2│臺南市│洪健明│2000元│A:甲○○(0000000000) │甲○○販賣第二級│
│ │月20日│○區○│ │ │B:洪建明(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6時4分│○○路│ │ │㈠104.02.20 02:38:21 │期徒刑柒年陸月。│
│ │許 │000號 │ │ │A:喂。 │未扣案門號○○○│
│ │ │○○修│ │ │B:喂你在那裡? │○○○○○○○號│
│ │ │車廠前│ │ │A:我在路上,那個在我朋友這裡,你要不要那個...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該門號SIM卡壹張 │
│ │ │ │ │ │B:你先準備好。 │),沒收,如全部│
│ │ │ │ │ │A:我要怎麼準備,我就不夠錢要怎麼準備。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B:不然你先過來載我。 │,追徵其價額。未│
│ │ │ │ │ │A:是。 │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 │ │B:你先來載我。 │新臺幣貳仟元,沒│
│ │ │ │ │ │A:我自己是有那個,剩一支板,現在都漲到4仟你看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要不要收,多500而已,看你要不要收。 │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B:不要不要這樣不要。 │財產抵償之。 │
│ │ │ │ │ │A:不要嗎? │ │
│ │ │ │ │ │B:是。 │ │
│ │ │ │ │ │A:不要就不要了。 │ │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 │ │A:他那個主機板是不錯的,全台南市是找不到的。 │ │
│ │ │ │ │ │B:我沒有那麼多錢啦。 │ │
│ │ │ │ │ │A:你有多少? │ │
│ │ │ │ │ │B:剩2仟而已。 │ │
│ │ │ │ │ │A:【剩2千就拿1個記憶體去玩】。 │ │
│ │ │ │ │ │B:阿。 │ │
│ │ │ │ │ │A:你就拿記憶體回去,你不是講說過來期間你們那裡│ │
│ │ │ │ │ │ 領很多。 │ │
│ │ │ │ │ │B:我們連賞金都沒有要領多少。 │ │
│ │ │ │ │ │A:怎麼沒有賞金? │ │
│ │ │ │ │ │B:我怎麼知道沒有賞金。 │ │
│ │ │ │ │ │A:今年沒有接到月初大家都在叫。 │ │
│ │ │ │ │ │B:也沒有賞金啦。 │ │
│ │ │ │ │ │A:廢話因為過年接到月初,月初大家領錢正好有賞金│ │
│ │ │ │ │ │ ,這次是在月中,大家都沒有那個,你剩2仟嗎? │ │
│ │ │ │ │ │ 不然拿1個給你就好了。 │ │
│ │ │ │ │ │B:阿。 │ │
│ │ │ │ │ │A:我拿記憶體給你就好了。 │ │
│ │ │ │ │ │B:什麼。 │ │
│ │ │ │ │ │A:1組啦記憶體。 │ │
│ │ │ │ │ │B:我都沒有工具阿。 │ │
│ │ │ │ │ │A:哦好啦,好啦我自己想辦法,我叫我朋友馬上找一│ │
│ │ │ │ │ │ 顆那個。 │ │
│ │ │ │ │ │B:是阿,好阿。 │ │
│ │ │ │ │ │ │ │
│ │ │ │ │ │㈡104.02.20 02:43:24 │ │
│ │ │ │ │ │B:喂。 │ │
│ │ │ │ │ │A:怎麼樣你說? │ │
│ │ │ │ │ │B:你差不多多久會到? │ │
│ │ │ │ │ │A:我現在要出發了,差不多20分。 │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 │A:拜拜。 │ │
│ │ │ │ │ │ │ │
│ │ │ │ │ │㈢104.02.20 06:04:02 │ │
│ │ │ │ │ │A:喂我在你的樓下等很久了,喂。 │ │
│ │ │ │ │ │B:喂。 │ │
│ │ │ │ │ │A:吉明阿(譯音)? │ │
│ │ │ │ │ │B:是。 │ │
│ │ │ │ │ │A:我在樓下啦,幹XX睡著了。 │ │
│ │ │ │ │ │B:我也睡著了。 │ │
│ │ │ │ │ │A:是哦,我在樓下阿,睡著了也不知道,你下來再講│ │
│ │ │ │ │ │ ,我在樓下,拜拜。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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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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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轉讓時間│轉讓地點│受讓者│被告與受讓者行動電話及通訊監察譯文 │ 主文 │
│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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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2月│臺南市○│陳鴻子│A:甲○○(0000000000) │甲○○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
│ │15日22時│○區○○│ │B:陳鴻子(0000000000) │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
│ │32分許 │路00巷附│ │㈠104.02.15 22:32:43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門號│
│ │ │近 │ │B:喂。 │○○○○○○○○○○號行│
│ │ │ │ │A:可以下來樓下一下我拿好料的,那個…給你,│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
│ │ │ │ │ 快一點。 │卡壹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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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2月│高雄市○│蔣柏麒│A:甲○○(0000000000) │甲○○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
│ │27日0時7│○區○○│ │B:蔣柏麒(0000000000) │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
│ │分許 │○路○段│ │㈠104.02.27 00:07:08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門號│
│ │ │00號前停│ │B:同學。 │○○○○○○○○○○號行│
│ │ │車場 │ │A:我12點已經到了,我沒有騙你,我有載我女朋│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
│ │ │ │ │ 友,那個…我拿給你我就要走了。 │卡壹張),沒收。 │
│ │ │ │ │B:我在樓下。 │ │
│ │ │ │ │A:【我拿給你我就要走了】。 │ │
│ │ │ │ │B:你到了嗎? │ │
│ │ │ │ │A:我在門口,他在車上睡覺,我拿給你我就要走│ │
│ │ │ │ │ 了。 │ │
│ │ │ │ │B:XX。 │ │
│ │ │ │ │A:是啦醜醜的。 │ │
│ │ │ │ │B:好啦,好啦沒有關係,我在門口我在樓下。 │ │
│ │ │ │ │A:好啦你不用套我他在睡。 │ │
│ │ │ │ │B:我在樓下啦,我開鐵門。 │ │
│ │ │ │ │A:你不用過來,我直接走進去就好了。 │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 │A:拜拜。 │ │
│ │ │ │ │B:不然你從門縫上來就好了,我在門縫。 │ │
│ │ │ │ │A:不用,我和你講一下話就好了,你開一點我進│ │
│ │ │ │ │ 去就好了,在車上睡沒有差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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