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2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春琦
陳春生
簡秀枝
陳素榛
陳逢甲
曹秀蘭
張力升
兼上開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海
上聲請人因上訴人吳滄瑜與被上訴人陳松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代附表所示之上訴人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 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 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被上訴人陳松林起訴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段0000○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附表所示之上訴人吳輝雄等 30人,於訴訟繫屬中,分別移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予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有民事陳報暨委任狀、系爭土地登記謄 本在卷可按。上訴人吳輝雄等30人既移轉其應有部分於聲請 人,渠等與系爭土地分割之利害關係已趨淡薄,如由聲請人 承當訴訟,該訴訟之結果應更能解決紛爭,被上訴人復不同 意承當訴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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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承當訴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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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輝雄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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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毅楷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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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芳妮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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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礎妤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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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紹唐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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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耀瑄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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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耀琮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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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春枝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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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秀花 │ 陳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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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靜宜 │ 陳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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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明熹 │ 陳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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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典熹 │ 陳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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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靜香 │ 陳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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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森淇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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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月耽 │ 陳素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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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孟蒓 │ 陳逢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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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明峰 │ 曹秀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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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綉寬 │ 簡秀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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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秋霖 │ 陳秋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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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國顯 │ 陳秋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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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國興 │ 陳秋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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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進財 │ 張力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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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柏龍 │ 張力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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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秀美 │ 張力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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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月英 │ 張力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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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金珠 │ 張力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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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清海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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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英英 │ 陳春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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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詩涵 │ 陳秋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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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明哲 │ 陳秋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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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