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號
TCHM,105,附民,4,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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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徐永乾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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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