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致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
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致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致良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5年4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1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