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B(即乙男,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侵訴字第60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43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男(代號0000-000000B,姓名詳卷) 為丙女(代號0000-000000,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姓名詳 卷)之父親,乙男明知甲女為未滿14歲之幼女,竟分別下列 行為:㈠於102年4月28日前某日,趁甲女寄住乙男之姐廖○ 英家中,前往探望甲女之機會,利用夜間睡在甲女身旁時, 違反甲女意願,脫去甲女褲子,以其右手插入甲女陰道,對 甲女強制性交1次得逞;㈡又於102年11月間某日,至其妻即 丙女(代號0000-000000A,姓名詳卷;為甲女之母)住處探 視甲女時,趁帶甲女上廁所機會,違反甲女意願,以右手手 指插入甲女肛門,對甲女強制性交1次,因認被告乙男涉犯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二、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 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 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此,基於不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 分資訊之規範意旨,本案判決書中關於被害人甲女、被告乙 男(即甲女之父)、告訴人丙女(即甲女之母)等人姓名之 記載,均僅各記載代號,其等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觀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自明。
四、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乙男涉犯強制性交罪嫌,係以:①被告乙 男偵查中供陳其為甲女之父親,甲女為其與丙女之女兒,及 甲女自102年2月間起寄住在乙男之姐廖○英住處,由廖○英 照顧等情。②告訴人丙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③證人郭 玟玲偵查中之證述。④甲女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影 本等情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乙男固坦承其為甲女之父親,甲 女自102年2月間起住在廖○英住處,由廖○英照顧,及其有 於102年11月7日至丙女住處探視甲女等事實不諱,惟堅詞否 認有何對甲女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對甲女有何性 侵行為,伊未曾在廖○英家與甲女一起睡覺過,亦未對甲女 為強制性交;至伊到丙女住處探視甲女時,係在丙女住處大 樓中庭會面,當時甲女說要尿尿,丙女要帶甲女去尿尿,但 甲女說不要,要爸爸帶她去,伊就帶甲女到中庭的公共廁所 上廁所,上完廁所沒有衛生紙,伊就抱甲女到廁所裡面的洗 臉台上,用水龍頭的水幫甲女清洗尿尿的地方,因為甲女有 尿道感染情形,伊擔心甲女沒有清洗會發炎,才會用水幫甲 女清洗,伊與丙女於103年7月判決離婚,丙女於該案訴請離 婚及財產分配,法院判決106萬多元,丙女覺得不夠要求要 300萬元,丙女是為了錢才會告伊等語。指定辯護人辯護意 旨略以:㈠甲女於本案指訴被害時間時年僅1歲11個月及2歲 6個月,此稚齡之認知、語言及記憶能力有限,其於104年1 月6日偵訊時亦僅3歲7個月,且距起訴犯罪時間已逾1年,對 案發過程是否有正確認知及記憶,顯非無疑。㈡依心理學家 研究,幼童對於事實或現象之意義及認知、詮釋與成年人不 同,記憶易受成年人操縱或影響,故幼兒之陳述雖無庸具結 而有證據能力,但其證明力除需有補強證據外,其陳述更須 要嚴格認定,甲女驗傷時間係102年11月,時值被告與丙女 離婚訴訟期間,丙女於訴訟過程中,帶甲女驗傷、製作警詢 筆錄,並於偵查中提出譯文,而譯文錄影過程中,丙女直接 誘導問說「爸爸來在看你的時候,有沒有摸你妹妹(即私處 )的地方」,妹妹說「有」。然案發當天,被告至丙女住處 看甲女,係在中庭遊戲時甲女要上廁所,被告帶其到中庭廁 所,因廁所內無衛生紙,故被告幫甲女清洗,因甲女先前已 有多次泌尿道感染,當然要特別注意私處清潔,被告基此認 知幫甲女清洗而觸碰私處,乃正常舉動,並非出於猥褻意思 ,況當時係在訴訟過程中之1個短暫時間,被告探視甲女, 豈會在此時間基於猥褻、性侵意思對甲女性交?是可認丙女 誘導詢問甲女,進而提出檢察官參考,依犯罪心理學家研究 ,幼童易受成年人引誘、誘導,故甲女始會有如此陳述。㈢
就102年4月28日前性侵部分,檢察官證據為甲女陳述及102 年4月29日急診診斷泌尿道感染,然調閱病歷及詢問丙女後 ,可確定甲女自出生3個月至102年4月29日間,已有多次泌 尿道感染,則如何拿泌尿道感染診斷證明來證明被告性侵, 又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示,無法判斷甲女泌尿道感染 原因,亦即甲女泌尿道感染原因為何無法證明,故單從泌尿 道感染之診斷證明書,不足認定被告有性侵行為。㈣再甲女 102年11月8日錄影時,丙女問「爸爸有沒有摸你妹妹(私處 )?」甲女說「有呀」,接著,丙女問「摸你哪裡?指給我 看?」、「你指」,甲女指尿尿地方,證人郭玟伶轉述甲女 陳述,也是說「爸爸摸她尿尿的地方」,但甲女偵查中檢察 官問及「爸爸在媽媽家那邊爸爸帶你去廁所尿尿,有摸你哪 裡?」時,甲女說的地方是「嗯嗯的地方」,並稱有進去裡 面,且舉起右手手指,則到底是摸陰道還是肛門,供述不一 ,檢察官根據甲女偵訊所述,起訴摸肛門,但甲女所述有與 之前錄影及郭玟伶陳述顯然不一致。㈤經詰問丙女可知,甲 女於102年4月28日雖有哭尿尿地方不舒服,丙女詢問時,甲 女僅表示「姑姑打、姑姑跪」,並未講到有遭被告侵害,經 過6、7月後,丙女在訴訟過程中,始有如此證據出現,依上 所述,甲女陳述先後重大不一致,檢察官提出之泌尿道感染 症狀,又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此情形,本案欠缺補強證據。㈥ 偵查中甲女陳述,被告跟她同睡數日,廖○英跟被告及甲女 睡一起,床是接著的,廖○英之子睡甲女左邊,廖○英睡其 子旁邊,被告睡甲女右邊,床跟床是接在一起,4個人睡在 一起,故檢察官起訴102年4月28日,被告利用過夜對甲女性 侵,但依廖○英證述,被告不曾在那裡過夜,亦不曾同住、 同睡,足證被告未曾在那邊過夜,也未曾睡在那個床,甲女 陳述與廖○英陳述不符。㈦因雙方各執一詞,辯護人告知被 告測謊程序、意義,及測謊如未通過,容易作為補強認定有 罪之證據,而被告仍表示願意測謊,並由辯護人向法院聲請 安排測謊,被告並如期受測,反觀甲女陳述先後不一致,與 證人所述亦不相符,而甲女泌尿道感染又無法判斷原因為何 ,是本案欠缺補強證據足以擔保甲女所述與事實相符,應為 被告無罪等語。
五、經查:
㈠、關於人本案進行性侵害驗傷之原因及報案經過乙節,證人即 告訴人丙女之歷次證述如下:
1.於102年11月13日警詢時證稱:「(問:你今日為何會想帶 甲女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性侵害案件之驗傷採證?) 我不是要做性侵害,我主要是要看泌尿科,因為妹妹是疑似
泌尿道發炎,昨天檢查時因為沒有尿液沒辦法做,我想說是 不是找錯科,應該找婦產科,所以今天妹妹尿尿時我趕快收 集尿液帶去醫院,說要掛婦產科,醫院說小女孩沒有在看婦 產科,為何要看婦產科?我說怕是不是被保母那邊的小孩弄 下體、不知道有沒有被戳破處女膜、想順便檢查。(問:你 稱甲女有泌尿道發炎,爸爸、姑姑及表哥摸她下體是為了幫 她擦藥或是惡意嗎?)我不確定。但妹妹這些舉止(摸下體 、掀衣服),我認為不是這年齡該有的舉動……。(問:你 是否確認係性侵害案件?)我是不確定,所以才想藉由你們 (警方及社工)了解。但我確認甲女在被我大姑照顧期間有 被虐待。期間我們有談離婚,乙男還跟我講說妹妹不會給我 ……。」等語(見他字卷第4-9頁)。
2.於103年3月31日警詢時證稱:「(問:當時你為何想帶甲女 至醬院做疑似性侵害事件之驗傷採證?)因為於102年11月7 日下午2時至5時左右,乙男有來我的住處看小孩,中途兩次 有單獨帶甲女到我所住的大樓中庭廁所上廁所,兩次上廁所 時間大約5分鐘左右,他們出來後就到大樓中庭與女兒玩耍 ;然後是到了當日晚上11時左右,發現甲女的行動舉止有異 狀,突然哭又鬧又脫衣服,也有撫摸私處,我就詢問甲女: 『尿尿的地方有沒有誰去摸過?』她回說:『有爸爸、姑姑 及哥哥。』那我又問說:『爸爸今天來家裡看你的時候,帶 你去上廁所有沒有摸你的私處?』她回說:『有。』又做了 一些動作給我看我才覺得訝異。然後我媽媽才提議說去醫院 問醫生看看小孩的處女膜有沒有完整,所以才帶甲女去驗傷 。」、「……我隔日又再次詢問女兒:『尿尿的地方有誰去 摸過?』她回說:『有姑姑、哥哥及爸爸。』,隨即把褲子 脫下來用手去摸自己的下體給我看,然後我更加確定在我與 乙男分居期間,甲女的爸爸、姑姑及哥哥有對甲女做出性侵 行為。」、「(問:甲女的表達能力如何?)小孩表達能力 有限。只會講疊字,指出動作來表達。(問:就你了解,為 何甲女會自己撫摸下體?與泌尿道發炎有無關係?)……我 覺得女兒會自己撫摸下體應該與泌尿道發炎有關係……。」 等語(見他字卷第15-21頁)。
3.於103年5月5日偵訊時證稱:「102年2月因家中有糾紛,… …他們家人就罵我並把我的小孩從家裡帶到我先生的姐姐家 ……。」、「被帶離開後每個禮拜會帶回來看我,到4月份 有段時間沒有回來,5月我偷偷跑去看沒有看到,……我有 打113請社工去了解小孩狀況,後來社工說沒有問題,…… 後來到5月底又沒有回來,我偷跑去看發現姑姑把小孩留在 家裡自已跑去上社區的課,我請警員陪同去姑姑家看發現小
孩全身很髒……,有1天我跟我先生搶小孩把小孩搶回娘家 ,發現小孩會脫衣服,半夜起來會狂哭,自己撫摸下體的動 作。我有問小孩但小孩只會說『姑姑打姑姑跪』等。後來11 月間她爸爸有來我家看帶小孩去上廁所,小孩又做自慰的動 作,我才又問小孩爸爸對她做了什麼事,妹妹才把動作作了 1次……。」、「她剛回來那段時間雖然有脫衣服的情形之 後好一點,後來11月份我先生來看過後又有脫衣服及自慰的 動作後我才會覺得奇怪,之後因小孩胸部有硬塊怕是腫瘤才 帶她去就醫,醫生說不是腫瘤,我媽又說小孩行為很怪異才 叫我帶去看泌尿科。」等語(見他字卷第24-25頁)。 4.於104年1月6日偵訊時陳稱:「(問:甲女被帶走時間?) 102年2月底左右,一直到102年6月端午節前幾天才帶回來… …。(問:甲女是否於102年4月28日因生殖器疼痛就醫?) 是。那時是住她姑姑家,當天被爸爸帶回來讓我看,她一直 哭說尿尿地方不舒服,只有表示『姑姑打姑姑跪』。」、「 當初沒有想到小孩有被性侵害,只認為是姑姑照顧不周,一 直到後來她爸爸在102年11月間來探視完後,她行為舉止怪 異我才對她錄影提出DVD。」等語(見他字卷第61-64頁)。 5.於104年10月30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妳何時懷疑被 告對甲女強制性交?)102年11月7日晚上甲女行為舉止不同 ,我才覺得有異狀,我都是事後才感覺到有異狀。甲女半夜 會跪著一直哭,不自覺把衣服脫掉,脫光之後會 做一些比 較不屬於小孩子的行為動作,且會有種恐懼,一直說不要、 不要……,我純粹想說甲女之前在姑姑家可能有受到虐待… …。(問:妳說當天懷疑時有到醫院對甲女診斷?)甲女身 上有遺留的傷痕,我只是要去了解那是什麼狀況,是腫瘤還 是什麼原因所造成的,醫生陳述是長期捏、壓所造成,醫生 詢問我原因,之後醫生又開始詢問甲女,又看了很多新傷與 舊傷,才衍生出來目前的狀況……。」、「102年2月底,我 們有產生一些肢體衝突,被告就將甲女帶到他姊姊家,2月 底到6月初,端午節時我才把甲女接回來。」、「……2月到 6月間,甲女只是跟我說『姑姑打打、姑姑跪跪』及『哥哥 打打、爸爸打打』,我想說可能小孩子還小,在那邊哭鬧要 找我,因為小時候都是我帶她,突然把小孩子帶走,她一定 會想媽媽,我想說我用最短的時間跟被告協調,看用什麼方 式不要造成小孩子太大的傷害,但他們都利用小孩子威脅我 ,造成我心裡很難過,小孩子帶回來身上很多瘀青。」、「 (問:在驗傷那天之前,妳有無詢問過甲女有何人摸過她私 處?)有,11月7日甲女行為舉止不一樣之後,我有詢問過 她,我說『妹妹,妳可不可以告訴我,妳怎麼了?妳要告訴
媽媽,媽媽才有辦法幫妳』,她才跟我說,我很訝異,我說 『妳去上廁所發生什麼事』,甲女說『爸爸摸我』,我說『 摸哪裡』,她說『尿尿地方,會痛痛』,我當然會害怕…… 。(問:妳帶甲女去醫院就診、驗傷的動機,除了硬塊、腳 趾有傷之外,是否因為甲女曾對妳表示被告有摸過她私處? )這個成分也有。(問:102年4月28日甲女有因為泌尿道感 染就診,當天甲女是否有帶回妳的住處?)那是在潭子,剛 好那天是星期六,被告帶回來。」、「因為甲女一直哭鬧, 我就覺得是哪裡出狀況。」、「(問:妳有無詢問甲女為何 哭鬧?)她一開始都不講,她說痛痛,我問她說是要尿尿還 是嗯嗯,她說都不是,才跟我講她下面痛痛,當然我第一直 覺就往醫院跑。(問:妳有無詢問甲女為何痛痛?)我當下 完全沒有想到,只想說趕快帶去醫院,到醫院才幫她導尿出 來。(問:甲女有無特別如何表示?)她只有講痛痛,我沒 有再問她,因為我當下沒有想到什麼事情,我只想趕快把小 孩子處理好。」、「『姑姑打、姑姑跪』,其實4月之後, 甲女每次回來……就會對我講這些,我想說是不是我把她送 到那邊去,她對我生氣……,她只能用疊字表達,就只講這 樣……。(問:102年11月7日被告是否有到妳住處探視甲女 ?)是,被告下午2點到。(問:後來被告幾點離開?)當 日下午4、5點時離開。(問:當天晚上甲女有無跟妳說被告 當天有摸甲女下體?)不是當天,晚上11點多甲女睡覺時行 為很奇怪,又跪、又哭,且又脫衣服,那時我還沒睡,我覺 得奇怪,1個小孩子的行為舉止怎麼會這樣,她當時沒有醒 過來,我是隔天才問甲女。」、「……我說『妳昨天跟爸爸 在玩有沒有開心』,她剛開始都沒說,我說『妳去上廁所有 發生事情嗎』,她才一直看著我,說『爸爸摸我』,我說『 摸什麼』,我那時很訝異是摸什麼,甲女才告訴我的。我說 『妳指給媽媽看摸什麼』,甲女那天穿裙子,她才把裙子拉 起來往那邊摸,我說『蛤?妹妹,摸那裡?』我那時是很訝 異。(問:……你們那天早上有至民事庭開婚姻訴訟?)是 的。(問:當天開完婚姻訴訟庭期後,下午2點被告到妳的 住處看甲女?)是的。(問:當天除了被告外,有無其他人 跟他一起去?)沒有。(問:當天被告在何處跟甲女見面? )我們樓下中庭。(問:當天被告去探視甲女時,與甲女有 何互動?)我們有玩球、呼拉圈。(問:是在被告帶甲女去 上廁所之前玩,還是上完廁所後才玩?)這些都有在進行中 ,除了去上廁所時是中斷的。本來就已經開始玩,玩一玩中 間有吃東西、休息,甲女才又說要去上廁所。(問:當天被 告帶甲女去上廁所,甲女是想要尿尿還是便便?)甲女只有
說要尿尿。(問:回來之後你們在做什麼?)依然在玩球、 呼拉圈。(問:甲女回來後有無跟妳說在廁所內發生什麼事 ?)沒有。(問:回來以後你們就繼續玩球、呼拉圈?)是 的。」、「剛開始坐在椅子那邊時,被告好像跟甲女有互動 ,叫甲女過去時被告好像有抱甲女一下。」、「(問:妳剛 才提到甲女睡覺時會把衣服脫掉、把尿布解開,這是何時發 生的事情?)我把甲女接回來,6月份甲女就有這些行為舉 止了。(問:妳剛才說102年2月到6月間甲女是住在姑姑家 ,為何4月28日那天是由妳與被告帶甲女去就診?)因為在 102年4月28日那天被告把甲女從姑姑家帶回來讓我看,甲女 才說她不舒服、疼痛,我才帶她去醫院就診。(問:這次妳 帶甲女去醫院就診前,甲女有無說為何她尿尿的地方會痛? )沒有。(問:102年11月8日之前,甲女都沒有提過被告有 摸她私處的情形?)她都沒有講,只講說誰打她而已。(問 :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在100年、101年間妳陸續 有帶甲女去就診,診斷資料看起來都是有診斷泌尿道感染, 妳有無告訴被告關於甲女生病的情形?)那幾次被告有陪同 我帶甲女一起去就診。(問:所以被告對於甲女為何會去就 診都知情?)他都知道,有些是甲女感冒發燒去就診的。」 等語(見原審卷第63-79頁)
㈡、依證人丙女上開證述可知,丙女僅係因為甲女於102年4月28 日急診診斷有泌尿道感染、甲女於102年11月7日晚上睡覺時 會自己脫衣服並用手摸自己私處,及甲女表示被告有於帶其 上廁所時摸其尿尿的地方,故而懷疑甲女是否有被性侵害, 因之於102年11月13日帶甲女至醫院接受疑似性侵害事件驗 傷,惟實際上,丙女並未親見聞被告有何對甲女為性侵害之 行為,亦無法確定甲女是否確有遭到性侵害。
㈢、證人即被害人甲女雖於103年3月31日警詢時陳稱:(問:你 於何時、何地遭誰摸摸?)甲女指著自己的身體部位,稱『 我被爸爸摸屁屁、胸部與下面、被姑姑摸膝蓋與手手、被姑 姑的兒子摸膝蓋、屁屁與下面。』等語(見他字卷第11頁) ,然經警詢問其事件發生經過為何?用什麼方式摸?摸多久 ?摸完後接著做什麼事情?在哪裡摸?摸的次數等問題時, 甲女或對問題或無反應,或答稱不知道(見他字卷第11-13 頁),是證人甲女所稱遭被告摸屁屁之意思究竟為何?碰觸 之原因為何(有無可能是因為換尿布、上廁所時擦屁股、清 洗私處等而觸摸其私處),實屬不明。酌以證人甲女於公訴 意旨所指犯罪時間(即102年4月28日前某日、102年11月7日 ),分別僅係未滿2歲及約2歲6個月大之稚齡幼兒,衡情, 其上廁所、洗澡尚須大人幫忙處理照料,則證人甲女所述被
告摸其屁屁等語之真意、原因,既屬不明,自無法排除被告 所述,其因為擔心甲女泌尿道感染,為了要幫甲女清潔屁股 私處而碰觸甲女私處之可能性。
㈣、證人甲女雖於104年1月6日偵訊時陳稱:「(問:有沒有人 摸妳的身體?)爸爸。」、「我住姑姑家的時候,爸爸去看 我,跟我一起睡好幾天」、「(問:那時候還有誰睡在一起 ?)姑姑跟哥哥」、「他只有摸我尿尿的地方(手指下體部 位)」、「(問:妳躺著的時候或坐著的時候或站著的時候 爸爸摸妳尿尿的地方?)躺著的時候。(問:有脫掉褲子或 是隔著褲子?)有脫掉褲子。(問:用左手或右手?)右手 (手舉右手食指)。(問:妳躺著怎麼知道爸爸用這支手指 ?)因為我眼睛沒有閉閉。(問:那時爸爸躺在妳的左邊或 右邊?)左邊(手指左邊)。(問:那時姑姑、哥哥睡在妳 的哪邊?)哥哥睡在我在的右邊,那時他已經睡著了,姑姑 睡在哥哥的旁邊。是睡在接在一起的床。(問:爸爸摸妳時 是手指在外面摸或伸進去?)伸進去。(問:爸爸摸妳的那 時候有無包尿布?)有。(問:爸爸是隔著尿布摸或伸進去 ?)他把尿布脫起來跟褲子。(問:當時感覺怎麼樣?)會 痛。(問:有無叫出聲音?)有。(問:妳有叫出聲音爸爸 怎麼說?)我說了好幾次不要摸我,他還是一直摸。(問: 哥哥跟姑姑有無醒來?)沒有。(問:爸爸摸妳尿尿的地方 只有在睡覺的地方還是有在其他地方?)在姑姑家睡覺。( 問:在媽媽家爸爸來看妳的時候有沒有對妳做什麼事?)有 ,有摸我嗯嗯的地方。(問:那是爸爸帶妳去廁所嗯嗯嗎? )我只有尿尿。(問:在哪裡尿尿?)在玩呼啦圈的地方《 告訴人表示是社區中庭的廁所》。(問:妳在玩呼啦圈的時 候爸爸怎麼摸妳嗯嗯的地方?)爸爸帶我去廁所的時候,那 時媽媽在外面。(問:爸爸帶妳去廁所時去嗯嗯還是尿尿? )尿尿。(問:爸爸摸妳嗯嗯的地方多久?)很久。(問: 是伸進去還是在外面?)裡面。(舉出右手手指)(問:爸 爸伸進摸妳嗯嗯的地方妳怎麼說?)我說了很幾次不要摸了 ,他還是摸,我感覺痛。(問:妳尿完出來後有沒有繼續玩 呼啦圈?)有。(問:妳怎麼沒有跟媽媽說爸爸摸妳嗯嗯的 地方?)因為媽媽愛我。(問:妳認為爸爸這樣摸妳對不對 ?)不對。(問:爸爸現在再來看妳好不好?)不好。他會 打我,也會摸我。(問:喜不喜歡爸爸、姑姑、哥哥?)都 不喜歡,不想再看到他們3個人。(問:爸爸在姑姑家手伸 進尿尿地方摸妳,妳那時候比較小怎麼還會記得?)因為我 有跟媽媽說,媽媽有常去看我。」等語(見他字卷第61-64 頁)。惟查:
1.衡情,人之記憶,通常會隨著時間而有遺忘、模糊之情事, 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 因時隔日久而有遺忘、記憶模糊。證人甲女於距公訴意旨所 指犯罪時間較近之103年3月31日警詢時,對於員警詢問關於 事件發生經過為何、用什麼方式摸、摸多久、摸完後接著做 什麼事情、在哪裡摸及摸的次數等問題,或無反應,或答稱 不知道,業如上述。然其於距公訴意旨所指犯罪時間已逾1 年之104年1月6日偵訊時,卻對於被告摸其私處之時間、地 點、方式、經過情形等細節,均能詳細陳述,已與常情有違 。又甲女於公訴意旨所指犯罪時間,分別年僅1歲11個月及2 歲6個月,年紀甚幼,其認知、語言及記憶能力皆屬有限, 則其對案發過程是否有正確認知,尚非無疑。再甲女於104 年1月6日偵訊時,亦僅3歲7個月大,距公訴意旨所指犯罪時 間,復已逾1年以上,則其於偵訊時,是否仍保有正確之記 憶,亦非無疑。酌以幼童對於1件事實或現象之意義及認知 判斷後所詮釋之意義,與成年人未必相同,幼童之記憶容易 受到成年人(尤為照顧者)操縱或影響,本件丙女報案時, 正值被告與丙女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對於甲女監護權、扶養 費及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爭訟甚烈,而甲女自102年6月間起 即與被告分開,並與丙女或丙女之父母同住,甲女偵訊時復 一再表示:伊不喜歡爸爸,喜歡媽媽,因為媽媽愛伊,伊也 喜歡阿公阿媽(即丙女之父母),因為他們愛伊,伊喜歡跟 媽媽住等語(見他字卷第61頁反面-63頁)等情,則本件實 無法排除甲女是否因受同住之照顧者丙女或丙女父母等大人 懷疑甲女有被性侵害之言論的影響,為附和大人言論而為上 開陳述之可能性。
2.關於公訴意旨㈠部分,依證人甲女偵查中所述情節,被告於 廖○英住處對其性侵害時,廖○英及其子與渠2人係同房共 處一室就寢,廖○英之子躺睡甲女身旁,廖○英睡在其子旁 邊,被告睡在甲女的另一側,被告係將甲女褲子及尿布脫掉 ,用手指伸進去甲女尿尿的地方,甲女當時有叫出聲,並說 了好幾次不要摸。倘若為真,衡情,廖○英及其子既與甲女 共處一室,且睡在甲女身側,被告用手指伸進去甲女私處時 ,甲女復有叫喊出聲,並說了好幾次不要摸,廖○英及其子 與渠2人豈可能毫無察覺,是其證述情節,顯違常理。又證 人甲女所述,復與證人廖○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甲女託伊 照顧期間,星期一至星期五,甲女都住在伊住處,被告星期 五晚上會來接甲女,被告經常加班,甲女有時候星期六、日 也在伊住處,被告有時很晚來接甲女,來接時,甲女有時候 在玩,有時候已經在睡覺了,被告有時候會在收東西時跟伊
聊一下,並把甲女的被子、玩具帶回去,把甲女抱下去,伊 會幫被告提東西,那段期間,被告不曾在伊住處留宿,也沒 與伊、伊兒子及甲女同睡之情形等語(見原審卷第79頁反面 -85頁),亦不相符,則證人甲女所述,是否屬實,實有可 疑。再證人甲女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質以「爸爸在姑姑家手 伸進尿尿地方摸妳,妳那時候比較小怎麼還會記得」乙節時 ,雖答稱:因為我有跟媽媽說,媽媽有常去看我等語(見他 字卷第63頁),然此亦與證人即告訴人丙女於偵查中及原審 審理時證述:伊去廖○英家都無法進去看甲女,於102年2月 至6月期間,甲女只是跟伊說「姑姑打打、姑姑跪跪」及「 哥哥打打、爸爸打打」,甲女於102年4月28日就醫,是因為 被告將甲女從從廖○英家帶回來,甲女一直哭說尿尿的地方 不舒服,甲女都只有表示「姑姑打、姑姑跪」,於102年11 月8日之前,甲女都沒有提過被告有摸她私處的情形等語( 見他字卷第24-25頁、原審卷第63-79頁),歧異甚大,是證 人甲女所述是否實在,俱堪懷疑。
3.關於公訴意旨㈡部分,證人甲女雖於偵查中證述:被告係至 丙女住處探視甲女時,利用帶甲女去廁所尿尿之機會,在丙 女住處中庭廁所裡面,用右手手指伸進去甲女嗯嗯的地方( 即肛門)很久,甲女感覺疼痛,說了很幾次不要摸了,被告 仍不停止云云。然被告係於102年11月7日上午,因其與丙女 間之離婚事件,至原審法院民事庭開庭後,於同日下午前往 丙女住處探視甲女,當時甲女係由丙女陪同,與被告一起在 丙女住處大樓中庭處玩球及玩呼拉圈,甲女表示要尿尿,被 告才帶甲女去廁所,甲女上完廁所後,仍繼續與被告玩球及 玩呼拉圈,並無向丙女反應有何私處疼痛或遭被告摸私處之 情事,當天探視之過程,甲女與被告有互動,也有讓被告抱 等情,業據證人甲女及丙女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63頁、原 審卷第75頁反面)。則倘被告確有證人甲女所述上開性侵害 行為,讓甲女感覺疼痛,並說了很幾次不要摸了,被告仍不 停止之情事,甲女豈會在上完廁所後,完全亳無異狀,不僅 未向丙女反應有何私處疼痛或遭被告摸私處之情事,反而繼 續與被告一起互動、玩球、玩呼拉圈,足見證人甲女此部分 所述,亦有可疑之處。況被告與丙女當時正因為離婚事件在 法院民事庭審理中,被告與丙女相處情形,攸關子女扶養權 及扶養費之爭取,於此婚姻訴訟關鍵時刻,被告是否可能甘 冒敗訴之風險,趁探視甲女之機會,於丙女在場帶甲女上廁 所之短暫時間內即對甲女為性侵害行為,衡情可能性甚低。 且依證人丙女所提供之影片二之譯文可知,甲女於錄影時, 於丙女問及上廁所時爸爸摸她哪裡乙節時,係用動作做出脫
褲子的動作,指著尿尿的地方,表示被告摸她尿尿的地方( 見他字卷第33-34頁),然於偵查中,卻改稱被告是用手指 伸進去她嗯嗯的地方【即肛門】(見他字卷63頁),其前後 所述遭性侵害之位置,明顯歧異,是否屬實,更顯可疑。 4.再證人即甲女之心理輔導師郭文玲雖於偵查中證述:伊於10 2年12月7日接觸甲女後,有聽到丙女問甲女有誰摸妳尿尿的 地方時,丙女回答爸爸、姑姑、哥哥等語(見他字卷第63頁 反面)。然依證人郭文玲所述,證人郭文玲介入輔導甲女後 ,發現甲女對人及環境很有防衛心,且第1次丙女在證人郭 文玲面前有問甲女有關性侵害的問題時,甲女雖當場有說被 爸爸、姑姑、及姑姑的小孩性侵害,都說有用手摸她尿尿的 地方,但當時丙女對甲女之詢問方式有較引導式的詢問(見 他字卷第56頁正反面)。酌以本案實無法排除甲女是否因受 同住之丙女或丙女父母等大人懷疑甲女友遭性侵害言論的影 響,為附和大人言論而為上開陳述之可能性,於丙女以充滿 誘導之方式詢問甲女之情況下,甲女有無可能為了附和大人 言論而為陳述,尚非無疑,自無從僅以甲女在證人郭文玲面 前回答丙女問話時有上開陳述,遽認甲女上開陳述之內容必 定為真。
㈤、甲女於102年4月28日前之100年8月7日、8月30日、11月24日 、101年6月5日、6月7日、6月21日,均有因為泌尿道感染, 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治,此有甲女之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病歷資料在卷可稽(見偵查不公開卷資料袋內),足 證甲女自100年8月7日起即有多次泌尿道感染之情事。又依 證人丙所述,醫生看診時曾表示造成甲女泌尿道感染可能是 處理清潔方面不是很乾淨所致(見原審卷第73頁反面)。又 經原審依辯護人聲請,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詢關於甲 女於102年4月28日就診時有無檢查下體(陰道部位)、甲女 之下體有無異狀及是否能判斷甲女泌尿道感染之原因為何等 節(見原審卷第14、18頁),據該院覆函及檢附之病歷資料 記載可知,甲女於102年4月28日,因泌尿道感染症狀至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因其有「泌尿道感染疑似膀胱輸尿 管逆流」之情事,接受排尿中膀胱尿道攝影術(VCUG)檢查 ,當天就診並無檢查陰道部位,無法判斷確切泌尿道感染原 因等情,此有該院104年4月23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檢附102年4月28日急診病歷影本在卷參(見原審卷第20 頁、原審卷彌封袋)。是甲女於102年4月28日泌尿道感染之 原因,是否係因遭到性侵害所致,實甚可疑,尚無從以甲女 於102年4月28日泌尿道感染乙節佐證被告有於102年4月28日 前某日以其手指插入甲女陰道之行為。再甲女於102年11月
13日之驗傷診斷結果,其陰部及肛門部位,均無異狀,此有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 可憑(見偵查不公開卷資料袋),此亦無從佐證甲女所述遭 被告以手指插入其陰道或肛門等情為真。是關於公訴意旨所 無法確定甲女是否有遭性侵害。然甲女於102年6月初由丙女 接回同住時,即已有脫衣服、半夜狂哭、撫摸下體等舉動出 現,經丙女探詢,甲女僅表示『姑姑打姑姑跪』等語,並未 提及有何遭被告摸私處情事,則甲女於102年11月7日晚上睡 覺時上揭舉動,尚無從佐證甲女確有有遭性侵害。㈥、至於證人丙女雖又陳稱:甲女於102年11月7日晚上睡覺時會 自己脫衣服並用手摸自己的私處之舉動,伊覺得奇怪,懷疑 可能有被性侵害云云。然依證人丙前揭證述可知,甲女於10 2年6月初,丙女接回同住時,即已有自己脫衣服、半夜起來 狂哭、撫摸自己下體等舉動出現,經丙女探詢緣由,甲女僅 表示『姑姑打姑姑跪』等語,並未提及有何遭被告摸私處之 情事,則甲女於102年11月7日晚上睡覺時有自己脫衣服並用 手摸自己的私處之舉動,尚無從佐證甲女確有有遭性侵害。六、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使法院形成被告曾 為本案強制性交犯行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 告有起訴書所載之強制性交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之意 旨,本件尚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並無違誤。檢察官據告訴人丙女請求提起上訴,除執與 起訴書相同之論據(即告訴人丙女、證人郭玟玲偵查中之證 述及甲女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影本)及甲女之指證 外,並未提出其他新事證或新論據以供調查,而上揭事證並 無從佐證被告有對甲女性侵犯行,業如上述,本院仍認應為 被告無罪之判決,是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僅檢察官始得上訴,且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