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3號
TPHV,105,重上,3,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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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蘇玉泉
被上訴人  速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村禾
訴訟代理人 林大然
      鍾凱勳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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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速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