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蘇玉泉
被上訴人 速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村禾
訴訟代理人 林大然
鍾凱勳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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