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603號
TPHV,104,重上,603,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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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陳聰智
      陳德彰
      邱春作
      陳在堯
      黃德鏢
      彭秋菊妹
      彭松吉
      彭世明
      彭勝泉
      彭增煜
      蕭金泉
      彭富海
      陳能錪
      陳潛全
      陳嘉翔
      陳在猷
      陳毓芳
      陳淑芳
      陳盈芳
      陳遜全
      林美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桂香
被 上訴人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華
訴訟代理人 黃乾祥
被 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林君鴻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6日上午10時50在本院第九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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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