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曉珍
許逸如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施南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時在本院第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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